以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主旨。四是协判合一。借鉴我国民事调解、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调解和行政赔偿诉讼调解的经验,法院可选择协判合一模式, 考量,笔者较为赞同第四种观点,即我国行政诉讼协调制度的结案方式应采用合意和解裁定书的形式。因为行政诉讼法院协调既是当事人之间的公法契约行为,又是法院的职权行为,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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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的批复》。批复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时,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即决定对被告人逮捕并作出了有罪判决。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 明确的认定和判决,一般情况下,对于被告人是否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更不好在裁定书中予以说明。于是,一些自诉案件撤回后,原被逮捕的被告人就人民法院的逮捕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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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司法解释,没有行政诉讼“必要性”的行为包括:行政机关调解行为、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刑事司法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第五,可能性标准。指根据法律、法规 )碚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与“(2002)石行初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我们认为,各地法院不能达成一致的原因在于,《解释》并没有完全解决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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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主旨。四是“协判合一”。借鉴我国民事调解、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调解和行政赔偿诉讼调解的经验,法院可选择“协判合一” 笔者较为赞同第四种观点,即我国行政诉讼协调制度的结案方式应采用“合意和解裁定书”的形式。因为行政诉讼“法院协调”既是当事人之间的“公法契约”行为,又是法院的职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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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主旨。四是“协判合一”。借鉴我国民事调解、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调解和行政赔偿诉讼调解的经验,法院可选择“协判合一” 笔者较为赞同第四种观点,即我国行政诉讼协调制度的结案方式应采用“合意和解裁定书”的形式。因为行政诉讼“法院协调”既是当事人之间的“公法契约”行为,又是法院的职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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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1997]7号)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强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的立案 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第十二条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制作,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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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第十二条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制作,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 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办妥送达上诉状副本等有关手续,将案卷材料连同二审案件诉讼费缴费凭证等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二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机构收到第一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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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刑初字116号判决书(2007年8月24日)。 二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榕刑终字第730号裁定书(2007年10月9日)。 【案情】 公诉机关 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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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3、程序组成不同。民事审判有多种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包括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审判程序的设计强调公正为基本价值 只局限在部分执行领域,而不适用于全部执行领域。民事执行除了执行法院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外,还包括执行生效的仲裁裁决书、赋予民事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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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义并不在于为一般案件提供两次上诉的机会,而在于它的存在本身对于二审法院的权力构成潜在制约,从而保障审判权力在明确的界线内正确行使。三级 考虑由立案庭和审判庭共同行使权限,案件由立案庭全体审判员讨论决定后制作许可上诉裁定书,当事人对于驳回许可申请的裁定不得提出异议;审判庭对于立案庭的许可上诉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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