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条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第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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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旧破产法称之为破产清算组,现行《企业破产法》则以破产管理人取代了破产清算组的称谓。破产管理人贯穿于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破产程序,具有多种功能 考虑因素、幅度范围、收取方式、债权人会议的异议权等作出具体规定。 由于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来决定,自然而然法院对管理人的报酬有作出决定的权力,但这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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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接管债务人财产和处理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事务。自破产受理开始到破产程序的终止,在清算程序、重整程序以及和解程序中,有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收集、处分及 这样势必造成管理人市场的资格垄断,由法院对管理人市场设置准入限制,《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这与法院的职能不符,也有司法干涉市场经济的嫌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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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同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 破产程序的行政化,是中国破产实务最突出的特征。国有企业破产从申请、立案到宣告、清算,抑或实施有中国特色的整顿, ,没有明确债权人会议对财产管理的监督权,财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不用对破产债权人负责,这与破产法的宗旨和要义大相径庭。其次,债权人会议不是一个常设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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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种类极为有限,基本上是比较“原始、落后”的手段,根本无法调整发达的市场经济 或者单处十万元以下罚金。(过失破产罪)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利益关系人向破产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破产债权人、破产监督人等行贿的,根据刑法关于商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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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的同时便裁定宣告破产。再譬如,对于破产申请权,以上两法的规定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而《公司法》则赋予企业清算程序中的清算组享有申请权。 为出发点完善相关制度。首先,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总结我国现行破产立法、司法实践经验、以及理论研究成果;学习和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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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该款规定合同相对人可提出损害赔偿,是符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 人的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清算费用,那么破产清算费用将高居不下,破产企业就往往会因无法支付巨额的破产清算费用而终结破产程序,破产分配根本无从谈起。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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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给债权人或债务人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付的费用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3、破产申请有的驳回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申请人的破产 的所有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印章和其他物品;第二根据法院、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第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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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的变化相结合,使之不可避免地带上了变动不居性。四、清算型破产和预防型破产清算型破产和预防型破产是到了近现代之交才出现的对偶范畴。顾名思义,所谓清算 自古代到现代,已发生了性质的变化。我国的企业破产法,无论是试行法抑或民事诉讼上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都确立了破产的两种形态:自愿的和非自愿的。而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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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专门规定。《民事诉讼法》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部分的规定也极为简略和概括。由于缺乏依据,我国迄今尚无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的实践,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 就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三来与强制退出相伴的往往是资不抵债,却没有破产清算程序“善后”。这些都增加了客户资产保护中的不确定性。 目前的证券公司强制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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