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是两高曾在1988年就此问题下过批复: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情节严重的,可按抢劫罪处罚。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 行为的打击。 二、转化型抢劫犯罪是否存在未遂犯 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盗窃、诈骗、抢夺未遂的犯罪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转化成抢劫罪这一问题基本没有太大争议,但是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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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数额小量少,则不构成犯罪。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有待司法解释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证券,而不包括金融证券和公司、企业证券。( 交付的财物,对行为人按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认定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在诈骗未遂的情况下,犯罪分子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没有骗得财物,因而不存在行为人“实际所得”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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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那些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但非法使用他人财物致财物灭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无法绳之以法,造成刑罚真空。为此,笔者建议修改《刑法》盗窃罪条款,在 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通常采用“失控+控制”说。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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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按照票据诈骗(未遂)处理;另一种是以预先取得定金、中介费等费用作为数额标准,按照票据诈骗或诈骗罪处理。 笔者认为:(1)票据诈骗中的数额标准,应该理解为完成 数额的规定可作参照。该《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盗窃和诈骗同为侵财型案件,其本质有相通之处,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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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几年前,作者就明确主张,盗窃罪中的数额较大、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中的重大损失之类的要件是独立于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不属于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内容, 犯罪的成立范围指数应该是大于等于4,则必定只能选择公式4或公式5作为故意的认定标准,而不可能选择公式1-3 以下,笔者将分析,与代表传统故意认定样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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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财产案件中,应当根据被害人对犯罪负有责任的程度适当降低赔偿的数额,这就必须考虑被害人应当谨慎程度的标准。谨慎的程度应当以普通人而不是特定的人为 未遂和中止本来是为了鼓励犯罪人在犯罪过程的可能阶段停止下来,以尽可能地将犯罪危害控制在较低的程度,但是犯罪未遂的规定不但没有起到这种作用,反倒是伤害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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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可以认为认识盗窃没偷到东西属于盗窃未遂,需要负刑事责任,会被判刑,按照偷到东西的刑法从轻处罚。 入室盗窃没偷到东西判多久?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按照上述刑法标准,入室盗窃会被判处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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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27条的盗窃枪支罪、第141条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等,但这并不足以否定抽象危险犯仅以缓和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 其二,从区分标准来看,不考虑 通说,其主要原因可能是基于以下两点: 第一,德国、日本刑法典中都有关于危险犯未遂的规定,相对于未遂形态而言,这些危险犯当然被视为既遂形态,其中的危险自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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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 ,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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