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抵押物的价值为自己判断,故允许上述当事人参加拍卖,对于拍卖的公正性并不会产生影响.笔者认为,抵押权人参加竞拍,自当无异议;然而债务人参加竞拍,就应另当别论 如严格限定借款人资格、尽量缩短贷款期限、减少按揭成数等。这就加大了购房人买房的难度,抑制了他们的购房意愿,同时也制约了房地产业的发展。而住房按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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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区分规定的具体内容分别产生两种效力的作法并不妥当。事实上,不论法律、行政法规对应登记做如何规定,未登记的 的,视为条件成就,即甲要买乙的房子。但这对甲来说可能并不公平:“我买房就是为了结婚,现在我近期可能结不了婚了,法律却强制我买房子。这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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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的地位,在中国,移民必须比当地永久居民支付高得多的子女入学费和买房价格。在北京和其他大城市,企业雇用没有当地永久户口的移民会被政府重罚. 。数据表明,在农业改革的早期,农业部门的自由化和定期土地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产生了令人瞩目一次性的农业生产率提高。1978年农业改革使中国农村恢复了它们被1958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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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赠与第三者财产当不属于日常家事的范畴。其次,超越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效力?以我国台湾地区实践为例,日常家务范围以外之行为,应依一般代理理论, 有效,应由丈夫就其个人财产对第三人承担责任。以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买房为例,若购房后房价下跌,另一方可否以购房超越日常家事代理权为由主张该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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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赠与第三者财产当不属于日常家事的范畴。 其次,超越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效力?以我国台湾地区实践为例,日常家务范围以外之行为,应依一般代理理论, ,应由丈夫就其个人财产对第三人承担责任。以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买房为例,若购房后房价下跌,另一方可否以购房超越日常家事代理权为由主张该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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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赠与第三者财产当不属于日常家事的范畴。 其次,超越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效力?以我国台湾地区实践为例,日常家务范围以外之行为,应依一般代理理论, ,应由丈夫就其个人财产对第三人承担责任。以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买房为例,若购房后房价下跌,另一方可否以购房超越日常家事代理权为由主张该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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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知情的理论与衡平法上的移转理论(即衡平法所有权随着合同的订立而转移)的联合可以产生优先权,即取得占有的购买人的权利尽管未登记,但优先于后来的自同一出让人处取得 人无从发现买受人的占有,可以获得善意保护。当买受人的占有中止时,如购买房屋后,买受人居住国外,房屋复交由原出卖人占有,第三人即无调查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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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观景特惠房的客户,可享受额外99 折优惠。该广告缺少数量等条款(购房者买房数量未确定以及附随义务未确定等) ,因而只能是要约邀请。该要约邀请提出 中的价格条件。这使要约邀请内容的进入,具有了强制性。发出要约邀请,也产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义务。不得自食其言, 不得食言而肥,就是诚信原则的的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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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上,出现了有关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的激烈争论,这个问题也正是物权行为理论得以产生、完善的关键所在,事实上,也只有在买卖这些交易中,物权行为理论才能更加显示出 该第三人。因为所有权在进行登记的时候发生了移转。前一买卖合同中的买房者,将无法成为房屋所有权人。但他可以依买卖合同向出卖人请求违约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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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无不合,况且在中国新造涤除,就更不必囿于日本的某种解释了。至于消费者买房后自行设定的抵押权,根据自己责任的原则,当然应承担其后果,此时就与消费者保护的 占有和使用,所以即使诉讼耗费时日,但只要不妨碍其占有、使用不动产,就不会产生什么不利。当然,除此以外的不动产买受人完全可以选择没有物上负担的标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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