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给予较弱程度的保护,或者根本不予保护。比如《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项规定的是因过错侵犯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第823条第2项规定的是因过错 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产品质量法》第44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有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另,台湾地区民法第194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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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补偿责任。那么什么是违法或过错呢?二者是否可以合一或完全分离呢?(一)违法与过错在各国法律中的表述。奥地利国家赔偿法表述为“故意或过失违法侵害他人财产人格权”时 权益;(3)滥用或超越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错误信息、指导及许可批准,造成他人权益损害;(4)没有履行对特定人的法律义务或尽到合理注意。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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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上述三个立法的表述是有差异的。《宪法》使用的是“侵犯”,《国家赔偿法》使用的是“行使职权”,而《行政诉讼法》则表述为“具体 行为或实施一定的行为防止和阻止第三人侵害他人权益的法定义务,即所谓保护职责所在。这种法定义务或职责,一方面是对国家所负担的义务,另一方面――在法律有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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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公元前1792年的汉穆拉比法典就是一个例证,其中规定:“自由民侵犯他人之居者,应在此侵犯出处死并掩埋之。”在一千多年之后的古罗马,“如果夜间行窃, 不敢苟同。对于一般的名誉侵权和隐私侵权如果能进行正当防卫,那么,防卫的形式是什么呢?只有对名誉侵权的行为达到一定的犯罪的严重程度——构成侮辱罪,如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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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单一客体说和双重客体说两大类。双重客体说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1]单一客体说则又可分为四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市场 。因此,要确定本罪能否由间接故意构成,关键是要弄清此处的危害结果指的是什么?对于危害结果,我国刑法理论通常是将其为构成要件性结果来研究的(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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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单一客体说和双重客体说两大类。双重客体说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1]单一客体说则又可分为四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市场 。因此,要确定本罪能否由间接故意构成,关键是要弄清此处的危害结果指的是什么?对于危害结果,我国刑法理论通常是将其为构成要件性结果来研究的(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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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可能享有的与被害人冲突的宪法权利或者其他权益。由此,根据德国的原则,对宪法权利侵犯的个体行为者的状态,是决定宪法价值是否重要到适用于某个案件时必须 这是存在着“国家行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中大量的精力是在分辨什么是“国家行为”以确定宪法诉讼的范围。由于对“国家行为”极广泛的解释,使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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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不必要的,而且,由于价值本身的争议性,反而增加了确定什么是“公共利益”的困难。反倒不如将“公共利益”视为一个实证化的概念,即只要符合为共同体中的大多数 的解释,损害就是指权利的不利益状态。[28]如果一来,似乎只要基本权利对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失,就是非法的。所以有学者认为,在实践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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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他人的偏见、特性及感情采行行为的自由,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国家并不能片面要求人民必须平等、博爱;宪法也并未要求每个国民都过着理智及道德的 限于“类型化的权利”。“就侵权行为而言,首先应该明确侵犯了‘什么权’,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等等都是我国民法明确赋予公民的人身权,《民法通则》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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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顺序、途径排列的,即首先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然后查是什么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造成了何种具体结果;再查什么人实施了行为;最后查行为人在什么心理支配 有关律主体成为犯罪的直接客体,就可以达到防止犯罪的目的。如,杀人犯罪的直接是他人的生命(权),有效保护好有关人员的生命,便可防止杀人犯罪。保镖之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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