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侵权之诉,从诉讼请求到判决,都具有“物上请求”之诉和“债权请求”之诉的双重性和善意侵权与故意侵权的双重性。撷取一例,足见此理。 1999年11月, 协定》的要求,基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表现形式、侵犯客体、侵权之诉和裁判结果的双重性质,笔者认为,必须建立和适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双重性归责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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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股份的独立性,即持股职工的债权人不能请求以该持股职工所持股份实现其债权,职工持股管理人的债权人也不能请求以该管理人所管理的职工股份实现其债权。4 股东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而需求持股职工积极参加股东大会;持股职工为逃避职工与股东双重身份带来的过大风险,有尽早转让所持股份的需要,尤其在企业效益不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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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在这种立法例下,一个法律行为,除有特别情形外,即可发生债权与物权变动之双重效果,也就是说,发生债权之意思表示,即为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两者合一,并无区别 能将大于自己之权利让与他人之基本原则,丙纵为善意,亦不能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反之,若采取无因性之理论,则因物权行为之效力不受债权行为之影响,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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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即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意思表示完全一致的事实,它决定合同生效并使得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另一个法律事实是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事实,也就是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登记 实践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而在动产担保制度中,所有权担保即所有权保留和担保让与制度这两种非典型担保,取代了质押而占据主导地位。(注:参见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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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代理人所为,法人格否认理论所说的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其实是指那些具有双重身份的,即同时担任公司经营管理职务的股东或股东指派的代表,他们实际上是以 认为:公司债权人能以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能力估计风险[23].在与公司进行经济活动的债权人中,相当一部分是商业银行和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这些机构不但资本雄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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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动产善意取得与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制度。 然而,我们注意到,这种双重制度的普遍建立存有许多缺憾。最大的缺憾便是:因为两种制度的生存环境不同而导致的制度混乱 特别注意到的,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下,纵使债权行为不成立或无效时,买受人仍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故当其标的物再让与第三人时,系属有权处分,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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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因此,商号应为财产权的一种。 (3)折衷说。商号前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即商号既有姓名权的排他效力,又具有财产权的创设效力,可以转让继承。 的转让及各国立法对商号转让的限制 商号转让是指商主体将其享有的商号权全部让与受让人的行为,其效力是出让人丧失商号权,受让人成为该商号的主体。 商号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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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如前述,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在目的、内容(即效力)上均不相同,法律上不仅将其加以区别,并规定了不同的发生条件(在让与条件上也不同)。物权 协议》第45条第2款为根据,指出国际条约规定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且适用双重赔偿责任。[21] 需要指出的是,该协议第45条第1款规定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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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提单具有债权凭证和所有权凭证双重属性,但并不意味着谁持有提单谁就当然对提单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 与担保因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不能产生物权效力,而让与担保明显区别于动产质押或权利质押,故《信托收据》亦不应作为认定设立提单权利质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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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符合使用状态的义务;作为物权的使用权期限较长,一般以使用权人的终生为限,作为债权的使用权则期限较短。古罗马的法学家指出,如果使用权人无权收取孳息,则其使用权 发展和完善。《德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居住权因属于限制的人役权,故不具有让与性和继承性,而《居住所有权和继续居住权法》中规定的继续居住权具有可让与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4788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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