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理论认为,危害性与危害结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包括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后者不包括这种可能性,仅指实实在在的结果。(2)既然犯罪客体是每个犯罪 责任的能力问题当然也应当在犯罪之后才能论及。但我们的绝大多数教材在讲犯罪主体的成立条件时,就讲起了刑事责任的能力问题,而且是把成立犯罪主体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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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研究,才有可能使在诸要素基础上抽象出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精密化,从而为建立科学完善的犯罪认识体系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 由于传统刑法学是以注解条文应付 主体,犯罪行为也质变为被强迫接受惩罚的行为,成为一种特定条件下的法律义务即刑事责任。国家强制罪犯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本目的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对社会无害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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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第15条)。我国刑法坚决维护宪法的这些原则精神,专章规定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从而使社会主义 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也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事实根据。任何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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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现行《刑法》第294条,则应当予以修改和完善,使其与有组织犯罪集团的规定体系相一致,并通过专门立法使其更加系统化。 其一,有犯罪集团的上位概念 的集团。 这一规定和我国刑法中犯罪集团的概念基本一致,这也说明了确立以犯罪集团的规定为处理有组织犯罪刑事责任的基本形式的适用性。实际上该公约规定的有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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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刑法理论的影响,采用了正犯、片面共犯、过失共犯等诸多中国传统刑法没有的概念。我国刑法自清末继受外国新法制以来,其中,内容变革最剧者莫过于共犯部分, 国家认可的一种团体组织,它本身根本不可能是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法人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成为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主体,因此,当某工厂故意发行了不合规格或劣质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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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的社会危害性概念和术语:仅作为客观的有害性质和作为主客观的有害性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法律对行为定罪的根据;社会危害性是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 性。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立法既已不公,平等适用又有何用!何况立法产生的一般性非正义,分配到个人头上时必然是个别性非正义,换言之,立法不公,必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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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罪刑均衡原则或罪刑等价主义。 有的学者认为,尽管刑法第5条中引入了刑事责任的概念,但是在现有刑法体系基础上,还是将刑法第5条概括为罪刑相适应 具备的一个要件。但是这个要件完全可以包括在行为要件中,可以通过行为特征或行为实施的条件反映出来,而无需作为主体要件来反映。至少不能作为构成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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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通说所理解的罪行与刑事责任之概念,上述理解仍应原则适用于量刑之中,换言之,不能因量刑中需考虑人身危险性而倒置了罪行与刑事责任的主从关系。到目前 的,可以假释;第449条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等规定。在这些条文中,决定刑罚执行中实质轻重程度的首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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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似乎比较偏爱证明责任的概念;而司法实务人员似乎更喜欢举证责任的概念,包括立法人员。在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律中,《刑事诉讼法》和《民事 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54页。 [17] 卞建林主编:《刑事证明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6-227页。 [18] 如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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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司法难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且多头立法,立法权与司法解释权不分。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与范围,在刑法中应该是一个总则性规定,但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基本上都 的地位,因而人人皆有其身份。所谓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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