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类型有明确的区别,恐怕还可容忍,但现实并非如此”[12].基于上述理由,摒弃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而完全以违约责任替代之,便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我们认为 故必须符合违约责任的适用要件,即当事人必须有违约行为且具备过错。如债务人的违约是由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等原因所造成,则债权人不得请求强制实际履行。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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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这是一个例外,不能作为否定完全赔偿原则的根据。违约金:违约金既具有合同担保的性质,又是一种合同责任形式。它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合同义务人在 使用,但不能与返还原物或返还不当得利合并使用。民事责任的重要职能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惩戒教育违法行为人和预防民事违法行为。合并使用民事责任形式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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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第三人为瑕疵给付或其他违约行为的当时就能立即主张权利。同时,从第三人给付瑕疵的事实即可认为旅行社违反了瑕疵担保义务,因此旅客在向第三人 ,可解除合同。台湾民法典第514-5条规定:“旅游营业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变更旅游内容。”即旅行社可以因不得已之事由而解除合同。此处所说的“不得已之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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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消灭时效则适用于请求权,具体包括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以及其他债权的请求权。(2) 转换”“占有名义的转换”问题作了明文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45条也明确了占有变更的问题。是否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属于占有人内心的状态,而非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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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立,也不得随意变更其内容?又称物权法定主义?;而债的产生,既可根据法律规定,如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也 破产程序开始后,破产财产中属于他人的财产,由所有人取回;在债务人财产上设置的担保物权,权利人可径行行使。即“物权对债权的优先受债权”。但是,物权相对于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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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此项债权最终将变为损害赔偿债权,与金钱债权相同,应由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予以担保。”[22]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44条系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修正前的内容为 (详请参看孙宪忠:《再谈物权行为理论》,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笔者认为,此论不当。前已提及,所谓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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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 善意取得制度是当今物权法制度中的重要制度,其通过与物权变动模式、不当得利、瑕疵担保等制度的相互配合与衔接,实现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 定其为合法有效,除非由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确定力表现为行政行为一经有效确定,非依法不得变更或撤销。因此登记一经作出就被推定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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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者在讲债务关系时指出,“如果有人违背此种法律规范,例如因实施‘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法律规定行为人对受害人负担损害赔偿义务”。[32]从《德国 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这些请求权准用于他物权;物权编还设担保物权制度,规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在民法典债编中设计的对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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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分为五编(外加一附则),依次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与“占有”。它在结构上显然采取了“总—分则”体例。表面上看,这种 都可能造成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法律所能禁止者,惟造成“不当损害”之权利取得或行使行为而已。这意味着,“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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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江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物权”之概念本不应包括“担保物权”。从立法体例的比较来看,《法国民法典》没有把《德国民法典》中称之为担保物权 第三人的效力,更具有物权合意成立的效力,即没有该公示行为,物权合意不成立,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即为无效。(注: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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