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制度的范围是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管制、拘役的案件;[69](2)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70](3)除了刑事自诉 轻罪与重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宣告刑为依据来认定;第三种观点认为,应以犯罪的性质来认定轻罪与重罪;第四种观点认为,对罪行轻重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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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经理)、辅佐人等也有作证能力。受诉法院的法官和书记宫亦具有作证能力。未成年人,只要能够理解所询问的意思,也可以作为证人询问。 2,对我国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作为单位一般不能直接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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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参照有关规定,应为达到规定数额80%以上。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如果具有未成年人作案、全部退赃退赔、主动投案、被胁迫作案等情节轻微、危害 的”的情形来定罪处罚。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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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犯罪嫌疑人死亡时对于其涉案财物性质的认定程序以及对非法财产的没收程序;在证据章中,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交叉询问规则、传闻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诉讼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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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合)关系,而不是犯罪的竞合。⑴显然,法条竞合关系不同于法条关系。只有当两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关系(如特别关系)或者交叉关系时,才能认定为法条竞合关系。⑵特别 年以上十年以下惩役。于是,当行为人以营利、猥亵等目的略取、诱拐未成年人时,略取、诱拐未成年人罪与营利目的等略取、诱拐罪就相竞合,这便是典型的交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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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为了保证集中力量实现诉讼监督的权能,可以考虑在公诉部门设立专门的判决审查组,集中对法院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的状况进行专项审查,以保证审判 主体进行划分,如未成年人办案组、妇女犯罪办案组、聋哑人办案组;有的以诉讼程序为标准进行划分,如简易案件办案组等等。 [17]陈卫东:《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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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合)关系,而不是犯罪的竞合。[1]显然,法条竞合关系不同于法条关系。只有当两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关系(如特别关系)或者交叉关系时,才能认定为法条竞合关系。 年以上十年以下惩役。于是,当行为人以营利、猥亵等目的略取、诱拐未成年人时,略取、诱拐未成年人罪与营利目的等略取、诱拐罪就相竞合,这便是典型的交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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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行为的下限如何确定。对于后一个问题,由于实务中对于三次为多的认定标准一般不持异议[15],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起着主要作用(主犯、教唆犯等),则一般可以认定行为人存在高度的主观恶性。如果行为人在多次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均属于辅助性(如从犯、胁从犯等),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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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我们从理论上提供了一种具体运用刑法认定犯罪的操作方法可将其概括称之为块块分割,逐块分析,综合评价的方法。 ? 令人遗憾的是,传统理论在建构上述体系时由于 刑的独立适用和单位(法人)犯罪的问题上违背了这一规律,我们必将受到规律的惩罚! ? 既然是以刑定罪,那么作为定罪标准的刑罚就应当是相对完善和恒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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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的目的;惩罚实际上就是报应,但是,报应是为辅的。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特殊预防是首要的目的追求,报应仅仅是次要的目的追求,而一般预防,恐怕只能在报应这 《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第117页。 [9] 国内学者较早提出应然与实然的刑罚目的分析理路的是谢望原教授,本文受到了谢望原教授文章的启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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