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也不承担债务。以此沿伸到契约,契约仅在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契约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以此形成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按照此原则,在保险合同中, 继受 被保险人的权利继受,是指因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让与或者被保险人享有的债权的法定移转,而取得被保险人的债权的法律事实。质言之,当被保险人因致害第三人而须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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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而创设的给付义务,它源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其保险责任的内容及其相关的限制都以合同为准,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而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属于责任利益,属于法律上 该学说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对于第三人债权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的意思表示,也无须债务人的同意。 这意味着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因法律规定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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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即使该动产从物尚未交付买受人,但因主物处分行为的效力及于从物,出卖人已丧失从物的所有权,故对于该从物而言,出卖人属无处分权人。 ②让 推论,债权行为的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财产权利的取得,即债权的原因行为与结果是区分开来的,此时让与人已取得财产权利,并非无处分权人,因此不发生善意取得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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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即使该动产从物尚未交付买受人,但因主物处分行为的效力及于从物,出卖人已丧失从物的所有权,故对于该从物而言,出卖人属无处分权人。 ②让 推论,债权行为的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财产权利的取得,即债权的原因行为与结果是区分开来的,此时让与人已取得财产权利,并非无处分权人,因此不发生善意取得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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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所有人。故丙可适用善意取得。 然后,看看善意取得的效力(效果):依照前面乙构成善意取得的要件的叙述,这里: 1.甲丧失所有权 2.丙取得所有权。这种取得 的。经过反复考证,笔者认为这里的指示债权制度指的就是指示交付。只是因为指示交付中让与人所让与的返还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学术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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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即使该动产从物尚未交付买受人,但因主物处分行为的效力及于从物,出卖人已丧失从物的所有权,故对于该从物而言,出卖人属无处分权人。 ②让 推论,债权行为的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财产权利的取得,即债权的原因行为与结果是区分开来的,此时让与人已取得财产权利,并非无处分权人,因此不发生善意取得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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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自不得代位行使。(3)不得让与的权利。主要是指那些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或者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这些权利的成立与存 就可以行使代位权,那么可能出现债权人越过若干债务人向最后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形,此时代位权似乎具有了与物权一样的效力,这种使代位权混同于物权的做法是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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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即使该动产从物尚未交付买受人,但因主物处分行为的效力及于从物,出卖人已丧失从物的所有权,故对于该从物而言,出卖人属无处分权人。 ②让 推论,债权行为的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财产权利的取得,即债权的原因行为与结果是区分开来的,此时让与人已取得财产权利,并非无处分权人,因此不发生善意取得问题。 (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294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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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物不应再定义为有体财产,而应定义为可实际占有的财产。 需要指出,可让与的财产权可入质,即可占有,但并非实际占有,而是视为占有,与 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由物权法规定为物权,使其具有对抗包括发包人在内的所有其他人的效力。如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债权,则不应在物权法中规定。为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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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普通法中,合同解除只发生面向将来消灭合同的效力,但可以准许当事人收回其已经提供的给付,其结果与大陆法系相似。”[1]学术界对此观点也不一致,大陆法系 继续性合同是一次性行为,这类合同被解除后一般能够恢复原状,合同解除前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溯及到合同成立时消灭;继续性合同(如租赁合同、劳务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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