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地,再如戊之物被借用人转让于庚,戊向庚主张物之返还,而庚主张善意取得,等等,凡此种种,究难立断,而若假以宽松之自助,则 给付义务,但是是否应承担其他责任如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物权请求权能否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请求权?作者认为,此时需要考察形成妨害物权圆满状态之初,相对人的主观状态是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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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以保护信赖之人。为平衡所有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因而对该所有权之效力应进行必要限制。然对此物权的限制范围如何,王利明认为“该项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首先乙丙之间无契约关系,无契约之债。依据侵权求偿,丙又是善意,难以充实侵权行为的要件。在不当得利上,丙基于法律规定取得,难谓无法律上原因。且甲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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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一种当事人之间的约束,其以受让人在将来一定条件成就时必须将标的物所有权返还给让与人为内容[3].日尔曼法上的信托 Treuhand在古代法中极为盛行,根据 人以取回权,那么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又将无从维护。这里,法律在对各方无辜的民事主体的利益衡量上,将陷入一个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如何克服让与担保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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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雀”的味道了。关键问题还不在于此。我国学者反对无因性的一个理由是,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的公信力制度可以取代物权行为,起到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这实际上是 了一种同质性的权利即债权,如合同请求权、侵权行为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关键问题在于,如何保障这种转换的效率。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也是我努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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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与民法制度体系的关系。处分行为独立性问题与民法其他制度,如物权变动、善意取得、不当得利等均有相当关系,但限于本文主旨,以下讨论主要限制在民法典总则 的具备为前提,结论同样是,不论法律关于其效力状况如何设定,在任何物权变动规则下均不会对真正权利人利益构成实质损害。但是规定该行为有效抑或无效对直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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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选择和行动,因为放弃既意味着避免风险,同时也意味着放弃机会和利益甚至放弃生存。但人们面对不确定性如何行动?信任解决了这一问题,信任是以过去、现在推论未来 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出卖人不能针对标的物行使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而只能向买受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此时出卖人的权利由物权变为债权,对出卖人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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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申明自己对此前的经过一无所知,并且信任土地登记簿记载的真实性,但他还是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至于理由,首先因为这里不涉及交易行为。虽然形式上有限责任公司方式 保障交易安全,法律的天平偏向了第三人的利益一方,真正权利人由此变成了债务人,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返还不当得利,这种从物权人向债权人的转变,使权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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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上做出区分,正是基于债权人的权益维护和债务人的交易自由及受让人的交易安全之间的利益平衡考虑。在有偿行为场合,撤销权的成立以债务人有恶意为要件;在无偿行为 或无法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受益人向债务人支付了相应对价的,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不当得利。 对于转得人而言,被撤销行为若系无偿,则一经撤销,即原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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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当得利的请求权而不能根据物权的请求权要求买受人返还财产。由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要受到利益是否存在的制约,同时行使请求权也不能使得其获得原物, 反思以两起房屋买卖纠纷为对象,载《法学》2001年第12期。 [28] 至于如何获得救济、获得什么样的救济乃至应否得到救济,则另当别论,并应区别不同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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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便在拾得人与失主之间就该物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该权利义务群如何配置因各国的社会道德观念及立法的价值取向而有所不同。为科学配置拾得人和失主的权利 如,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以求推动财产安全流转。遗失物之返还关系虽也为财产关系,但其制度宗旨在于促进遗失物的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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