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业务关系,某工贸公司交付某化工厂一张农业银行承兑的汇票,该汇票的正面有出票人写明的“不得转让”字样。2002年5月8日,该化工厂到工商银行进行贴现 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票据背书转让的效力主要包括:权利转移效力,即票据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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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收款人空白的票据而言,通过单纯交付转让方式多次流转的票据,其最后补记的收款人和出票人虽然是票据关系当事人且是票据文义上仅有记载的两方当事人, 了空白本票和空白汇票。 [3] 梁宇贤著:《票据法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4页。 [4] 权利外观性理论是适应商品经济对“动”的安全保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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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的合意,出质人于出质债券上为设质背书并将其交付于质权人,并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薄。依我国票据法第35条第2款、 第81条第2款、第94条第2款 免除或抛弃,也不得再为让与或设质的背书(德国民法典未规定转质),而仅可以为收款委托背书。隐蔽设质背书是指背书未附有设质文句,在这种情形,被背书人取得与公开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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