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登记存在,那么买方的取得行为就不能成为善意取得。上例中房屋产权登记假如在夫妻双方的名下,买方在没有取得夫妻双方明确表示同意转让的情况下,信赖了其中一方的 登记人实施的是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才会有善意取得的存在。 三、支付合理的对价 第三人取得不动产构成善意取得,需要支付和不动产价值大体相当的合理对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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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一并设定抵押。因此说,三个同时抵押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权利主体不一致情形下遇到了困惑。 第三,将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视为一个整体,而不将其 甲将其房屋抵押给抵押权人丙,均办理了抵押登记。如此情形,国家就不应适用司法干预权去干涉抵押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担保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的三个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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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庵为私人所有,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及所属房屋则为信教群众集体所有。在实际房屋产权登记中,无论何种寺庙宫观,均将宗教协会登记为所有权人。 首先,社会所有一词只能代表不 望立法机关及物权法起草者熟计之!! 十、第二百二十八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 汇票、支票、本票;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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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4][238]2、证明行为说,该说避免公、私法性质上的判断,认为”房屋产权管理机关的职责范围也只是审查买卖双方是否具备办证(交付)条件,房屋产权 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救济,而恶意第三人丙竟然最终取得了不动产!2)不动产登记采对抗主义在不动产登记采对抗主义中,物权变动的效力仅仅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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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动产物权变动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外,还要进行登记,非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德国等国采此立法例。三 物权变动的效力。如1990年《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移转、变更和他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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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物权发生了变动。这就是说,由于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因此不能对抗第三人。例如,甲将其房屋出让给乙,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已经实际交付了房屋 至登记之日起生效。”建设部《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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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行为能否生效的立法体例,换言之,不动产物权的各项变动都必须登记,不登记者不发生效力。这种体例以德国立法为代表,我国《房地产管理法》、《 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此种体例也称为登记对抗主义,以法国、日本立法为代表。1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不动产登记采用了登记生效主义的体例。在房屋产权变动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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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所有权取决于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不动产,即各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标的物-房屋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民法通则》未确立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但理论界 与事实不符,信赖登记的第三人仍然能取得对物的权利。[5]”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不动产登记采用了登记生效主义的体例。[6]在房屋产权变动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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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保护。在我国,有些学者认为由于取得时效主要适用于不动产登记发生错误的情况,但在不动产发生错误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采用公信原则对善意第三人进行保护;同时,由于公信原则的适用也可以使第三人享有权利(例如,甲对某房屋进行了产权登记,但事后发现该登记有错误,但甲将该登记的房屋转让给乙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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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据此,学者大都认为,法律在登记的法律效力方面采取了折中办法。即对特定的抵押 ,开发商在购房人没有偿还贷款前也会为其办理产权手续,但所购房屋的产权证明必须质押在银行处,只有在全部贷款都清偿之后才给购房人。这些做法事实上都没有事先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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