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当然,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等级效力,以规则与上阶位法律规范相冲突为由不予适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这一制度设计的 》第38、39条的规定,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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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于直接性和通畅性。这种直接模式有利于避开行政机关的阻力,克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需另行立案才能执行这一严重浪费司法资源、造成巨大社会成本的不合理现象,与其他 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诉讼期间,停止所争议行政行为的执行,并由人民法院制作决定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并告知当事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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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在法律上不可能实现的,行政行为的内容不能确定,严重违反善良风俗的行政行为;第五,形式严重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如未制作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 ,司法权不能够干涉行政权的正常运行。因此,对于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书,行政机关完全可能不予采纳。这时,就需要审判人员行使释明权,告知对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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