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非因法律行为取得。 非经登记不得处分中处分的含义是依法律行为而进行的物权变动,包括不动产的出卖、赠与、互易以及不动产用益物权、抵押权的设定等等, 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15]该定义就把善意取得界定在动产的范围内。笔者认为,决定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的关键因素是第三人存不存在善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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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示的,善意出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任,仍能取得物权的原则。⑾ 物权的公示原则要求在动产的物权变动中,以占有标的物为生效要件。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法而与多数地方废止,仅个别地方略有采行。至18世纪,由于形势的需要,登记制度与普鲁士和法国抵押权中重新复活。自此以后,登记制度遂与欧陆各国广泛推行。法国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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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惩罚。但因德国民法典建立了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和短期消灭时效制度,结果使二者的共同点销声匿迹,不复存在。德国民法典的消灭时效制度,是在后期历史法 债权的消灭时效,同时完成。同条第3项规定:“抵押不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抵押权的时效,因第三人应取得所有权的时效期间(第2265条)的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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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的公示方式即是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 一经公示,即产生公信力。 当事人基于对财产权属公示的信赖而为的交易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善意取得制度。而对于借名购房,出资人并不是登记的权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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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必须保证出质人形式上是出质的知识产权的相应权利人,从而保证了担保物权人在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至少能够善意取得相应的担保物权,否则,由于登记错误,登记机构 此仅以抵押权为例进行分析。我们在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的时候,应特别注意有抵押权的债权的质押,该质押的权利虽然是应收账款,但该应收账款实际受其背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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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无需经过任何特定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生效即自然取得,其不同于抵押权的设定需办理登记与公示手续,也有别于留置权的形成需实际占有标的物。第三,该优先受 有授信往来之债权人,因不明该不动产有法定抵押权之存在而受不测之损害”,从而将登记规定为法定抵押权的成立要件。为充分保护善意、有效的交易,我国也应对建设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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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占有以满足自己生存需要;另一方面,占有制度是其他物权制度的基础与逻辑起点。其与善意取得、先占、时效取得等重要制度有着密切联系。在传统民法中,物权强调 人的原因而毁损、灭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向占有人请求赔偿时,占有人负有向权利人赔偿损失的责任。但这种赔偿因占有的善意和恶意而存有差别。善意占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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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逻辑矛盾,将会出现物权分为有对抗力的物权和无对抗力的物权之窘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的范围,也成为一个颇难界定的问题;在我国 页。 [5]参见刘保玉、陈龙业、张珍宝:典权、传贳权与不动产质权之比较兼论典权制度的现代价值,载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第四卷),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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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无效处理没有多大问题[28]。也就是说,《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不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而是将是否经抵押权人同意作为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合同有效与否的判断 ,我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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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买卖标的上存在限制物权,如存在质权、抵押权、役权或者用益权等。[83]对于动产,如果购买人取得占有时为善意,则这些限制物权消灭,(《德国民法典 条)。但是对于盗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无善意取得之适用。对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强调已经登记或者作出有约束力的登记承诺这个要件。[105] 按照德国学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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