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种诉讼请求应受法官监督时,以非讼案件裁判之。[3] 非讼案件与争讼案件最为本质的区别在于,争讼案件是存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且对民事权益的实体事项存在 具体应当包括:(1)有关法人的监督事件和维护事件;(2)民法所规定的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以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担保物权人申请拍卖担保物事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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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频繁和广泛,其原因无非是债权人为避免自己行使抵押权,质权等繁琐手续和麻烦而要求主债务人向其提供其认为满意和更快、更好实现 时,又担心自己提供担保债权的实现问题,故出现反担保。实质上反担保与担保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在某一时间或某一案件之中,出现一个担保的前提和基础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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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名称。英美法系有财产法的法律部门,规定财产权利,但与大陆法系不仅存在成文法和判例法的区别,而且在具体的权利类型和具体规则上也存在原则的区别 相邻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特许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共12种基本物权,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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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标的主张全部或部分实体权利,而对执行机关的民事执行行为提出的不同意见。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异议的主体范围不同。代位执行第三人异议的主体 。而案外人执行异议的主体可以是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共有物之共有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占有人等。因此,异议的主体具有广泛性。2.异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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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享永佃权,即负纳租义务。然亦有小卖人将田暂行抵押,由抵押权人耕作缴租。总之无论小卖人如何处分,毋庸通知田主(即大卖人)。(《 几位译者的附言(Note),也竭力辩明典(Dien)与德国法之土地债务,与威尔士法之抵押,与日本法之不动产质之区别(均见Liu et.al. trans.[23] 比如:典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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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行为效力的根据。换言之,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中,至少买卖、租赁以及抵押权或质权设定等合同行为,根本不应构成德国民法意义上的所谓处分行为,当然也不 。如前所述,德国民法理论在阐述法律行为的原因时,特别小心地将之与行为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最终目的即动机相区别。笔者认为,德国民法理论在建立有因行为与无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342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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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行为效力的根据。换言之,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中,至少买卖、租赁以及抵押权或质权设定等合同行为,根本不应构成德国民法意义上的所谓处分行为,当然也不 。如前所述,德国民法理论在阐述法律行为的原因时,特别小心地将之与行为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最终目的即动机相区别。笔者认为,德国民法理论在建立有因行为与无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342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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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行为效力的根据。换言之,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中,至少买卖、租赁以及抵押权或质权设定等合同行为,根本不应构成德国民法意义上的所谓处分行为,当然也不 。如前所述,德国民法理论在阐述法律行为的原因时,特别小心地将之与行为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最终目的即动机相区别。笔者认为,德国民法理论在建立有因行为与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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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是债权行为,而根据物权编中的登记或让与合意规范的是物权行为。不应该认为这两种行为互相抵触或者没有区别。根据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德国民法典》第873 抵押合同、将交付作为质押合同的形式要件,因此,如果未登记或未交付,不仅抵押权、质权不能设立,而且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本身也是无效的。在当事人有过错而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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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清偿范围应当包括全部的担保范围,即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担46)。) 要旨8:狭义的诉讼 概念时,原则上应作同一解释;本法第119条将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与造成死亡两种情形相为区别,故本项中之身体受到伤害自应排除致受害人死亡的情形,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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