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判与再协商, 在固有继续性合同中, 则是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持续地履行即可, 但在出现履行障碍时则必须再谈判与再协商。所以, [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91. [30]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M].朱岩, 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63. [31]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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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判与再协商, 在固有继续性合同中, 则是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持续地履行即可, 但在出现履行障碍时则必须再谈判与再协商。所以, [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91. [30]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M].朱岩, 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63. [31]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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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常不利。学界一致认为属于立法漏洞。实务界已经有认可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案例。本条采纳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建议,规定胎儿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制度,弥补了立法的 “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为一项制度,回归《德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删除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变更”效力。现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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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上监督义务人责任立法概述(一)《德国民法典》上监督义务人责任制度的起草经过《德国民法典》(以下简称“《德民》”)第832条确立了监督义务人责任 不处于父母照顾之下(如父母双亡),或者父母在有关未成年人的人身事务和财产事务中都物权代理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有权获得监护人。另外,如果未成年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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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从承租人开始装饰装修房屋或增设他物之日起,就形成了有关添附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因其仅在出租人和承租人间产生法律效力,性质上仍属合同 物权。之所以如此,主要是考虑到价值更大的物的所有人更愿意取得物的所有权,也更能有效率地利用该物[4]。《德国民法典》规定,如果是土地附合,那么“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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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来看,在比较法上有两种基本做法:一是考虑当事人关系性质,适当减轻责任人的责任,如《荷兰民法典》第6:109条规定,法官得斟酌责任类型、当事人间的关系以及 确定责任范围时,过失相抵及损益相抵等均应有其适用,毋庸赘言。 四、因情谊给付所致损害赔偿的案例实证:以好意同乘为例情谊行为是随着域外理论的引介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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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国、日本、德国和意大利的规定,还参考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173条之规定。显然梁慧星建议稿有关法条的表述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相同。但 》,新世社 2005 年版,第 437 页。 [45]参见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551 页。 [4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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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为限。[14] 民法(债权法)修改方案中的这种设计可见诸于《德国民法典》第346条第2款第2段关于解除的规定以及《共通参照框架草案》第Ⅶ编第6 给付的清算基本上都是以返还受益为原则,而以保护善意人为目的承认以得利灭失抗辩的案例非常有限。因此,在基本原则的规定中对此予以明确,将有利于诉讼上的问题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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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和第二种意见均认为学校享有先诉抗辩权,实为虚妄之举。前述多个案例判决表明,学校无一例外地被认定负有侵权责任,其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这就否定 知危险的警告义务之上,而大学对于不可预见的危险或者不在学校控制范围内的危险无须承担责任。[44] 在德国,依照《德国民法典》第832条,大学及教师对成年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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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和民法理论越来越重视人格权的商品化问题[20]( P. 277)。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在玛丽莲迪特里希案中确认: 德国民法典第 823 条所保护之一般人格权 的基因、且可能对其家庭以及后代,甚至对整个有关群体产生重大影响;意识到对人类基因资料的采集、处理、使用等对人格尊严与人格自由有潜在之风险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3433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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