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权,执行程序中争议、异议问题的裁决权,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中止,终结执 行裁定权等。这些权力一定程序上可以说是审判权在执行程序中的延伸;执行 的裁决权交由中级人民法院行使,这可能 有利于执行公正,但缺乏法律依据和理论支持,突破民事诉讼审级管辖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可能影响执行效率。因此,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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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一般不具有紧迫性,所以有关主体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应该暂时中止,即实体审理暂时中止。 (五)辖权异议的审查机关 首先,对刑事诉讼 该异议成立前相应的审判活动以及相关审判行为(如附带民事诉讼的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先予执行的裁定、对被告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的决定等)仍然有效;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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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物权确认诉讼则不同,确权诉讼的原告,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无必经的前置程序的有关规定。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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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纳入《民诉法》第179条的规定,再审的条件与判决、裁定相同,并增加权利因民事诉讼调解受到损害的案外人的申请权,即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案外人的申请 的民事调解书进行审查;案外人对调解书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即使理由成立,执行机构最多只能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无权对调解书作出处理。因此,应修改《民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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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物权确认诉讼则不同,确权诉讼的原告,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无必经的前置程序的有关规定。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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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对此爱莫能助。后被捕归案的确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12 年,并被判决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医疗、伤残补助等费用共计 44224.39 元。然而,令杜某 案件均以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而裁定中止执行或发放债权凭证。④ 为进一步了解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的现状,笔者采取调卷和走访执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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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的规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先予执行或驳回申请。因此,在诉讼中 委托案件的监督。包括由专人负责办理案件的委托和催告手续;对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把关审查,必要时可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了解情况等。四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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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避免的产生了滥用监督权的现象。况且外部监督以提起再审的方式的进行,违背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和当事人处分权主义的基本原理,实际上侵害了当事人的再审诉权。( 合议庭评议,认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的,报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后,裁定启动再审程序,并中止原裁判的执行;若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则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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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途径:一是依当事人申请而提起再审,即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 但也不完全赞同。笔者认为,现阶段最理想的做法就是采取折衷主义,即保留检察机关民事诉讼中启动再审的权力,但应严格限制其启动再审的范围。理由如下:一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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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活动。 二、强制执行的法律关系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强制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这一情况的出现与我国当时的历史状况即计划经济是相适应 可由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执行,如果没有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执行机关可以裁定为其指定执行参加人,以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由此,执行机关对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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