凸显了当事人程序主体的地位。程序选择权与程序主体论可谓是相得益彰,一方面,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是确立程序选择权的理论依据之一,另一方面,程序选择权理论又 23]也可以针对第二审案件。 5.允许当事人合意越级上诉 与两审终审制相比,三审终审是一种更好的制度设计,第三审为法律审,第三审法院专门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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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程序严重违法或适用法律不当的理由时,应当允许其申请再审,由作出判决的一审法院审判监督督庭受理,其所作裁判为发生法律 历史与未来》[M],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35页。 [7]肖建国著:《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8249页。 [8] 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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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不一致的,再通过启动民事再审程序予以裁决。有的法院则中止民事诉讼等行政诉讼的终审判决作出后,在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有的法院由行政庭审理, 意识、民主意识和权力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行政诉讼意识的增强,使得人们在其民事权益遭到行政行为的侵犯时,不再采取听之任之的方式,而是充分行使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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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是否合法和有无根据。 审查式上诉法理形成于苏俄民事诉讼诞生初期,是时,一审法院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对此依照控诉审(апелляционная инстанция)提出上诉,但 控诉审亦采之。续审制与覆审制之区别是,前者以一审诉讼资料和审判活动为基础,复加考虑一审裁判后发生事情,并进行新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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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 在审判实践中,时常发生当事人不服已生效的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或由作出终审裁定的法院院长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笔者以为,这种做法不妥。理由 权制度的设立及其运行也应遵循这一原则。 参考文献: [1]常怡:《民事诉讼法学》,第59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2]刘家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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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之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有相关之规定,如“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 范围,例如,对那些“只讨说法”而无其他诉求的案件,我们也可通过一审终审了断。同时,我们还可引入类似“ADR”的解决纠纷的办法,从宏观上丰富和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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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保障当事人知情权。要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告知 3日内和收到复议申请后3日内。复议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4.完善再审程序。基于“一审终审”的程序设计,从减少当事人讼累、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的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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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勘验中进行鉴定。五、期间和送达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 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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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该条款规定实际上是将此类案件强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剥夺了当事人对程序上选择的权利。民事诉讼根本目的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的纠纷 的地位,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救济权利。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并非都是正确的,当判决确有问题时,如果仅仅通过再审的途径实现错案救济,反而会增加诉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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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的意见并不一致。有学者认为,为了保证案件的质量和避免成本的增大,小额程序中应采取一审终审和再审相结合的主张;[37]还有学者认为,为了贯彻小额诉讼 欣:《重构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探讨》[J],《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 [38]同前注[32],第241页。 [39]严格的一审终审是在效率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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