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为内容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我国1979年刑法典中对贪污罪配置了死刑,1982年在惩治严重经济犯罪的单行刑法中对受贿罪增设了死刑, 对贪污、受贿罪的死刑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从长远来看,最终还是应当废止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在腐败犯罪形势严峻,社会反映强烈,反腐败任务异常艰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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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刑事处罚体系的不合理性,主要表现为主刑与附加刑的使用严重失调。我国刑法对贪污罪和受贿罪规定有死刑,缺乏合理性;同时对附加刑规定得很不够,缺乏实用性。 情况:第一,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附加刑。刑法第383条和第386条规定,贪污罪和受贿罪的贪污数额或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附加刑;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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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只要公民违反这一义务,勾结国家工作人员亵渎职务侵占公共财物,同样必须承担贪污罪的法律责任。 三、共同犯罪与构成身份问题的定性 在身份犯的修正构成中, 修正构成出发,他们在共犯中都获得了对方的身份犯罪的主体资格。如具有贪污罪身份的人和具有职务侵占罪身份的人勾结作案,各自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侵吞单位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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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受贿罪。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有着自己的犯罪构成。首先,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的范围要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大一些,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发现了线索,得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持有的巨额财产属于贪污所得或者属于受贿所得,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定罪;对没有证据证实是贪污受贿所得而本人又不能说明来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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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逃的目的也不一定是为了将公款据为己有。因此,凡是挪用公款后潜逃的一律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有客观归罪之嫌。? 从司法实际上来看,由于《司法解释》没有明确 可操作性,必然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此外,由于挪用公款罪的起刑数额要远远高于贪污罪,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只要潜逃时携带的挪用的公款的数额达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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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国营、私营、集体还是个人,只要非法占有的数额达到较大标准,就应以贪污罪论处。这是因为货物交由该驾驶员所在单位承运,按照合同法、交通运输法规定,该单位 中的公共财物。鉴于这种情况驾驶员非法占有自己负责运输中的货物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因为该驾驶员是受单位委托运输货物的,在运输途中,对其运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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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第二,从贪污与职务侵占的立法演变过程看。1979年刑法中只规定了贪污罪,而未规定其他侵占犯罪,且贪污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随着社会经济 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承包经营者等人员的贪污行为从贪污罪中分化出来,为公司、企业人员侵占所包容。现行刑法又通过在保留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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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而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属贪污罪,于是变更管辖,由检察院自侦部门立案侦查后,再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而检察机关以法院所要求的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应该是贪污罪,这时该怎么办?是否还要退回检察院,再由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立案侦查?(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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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 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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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私财物的,要按贪污罪论处,剩下的其他侵占公私财物,数量一般比较有限,可以不作犯罪处理,故 企业等多种经济形式的出现导致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业人员身份日渐错综复杂,使得贪污罪的主体认定更加困难,刑法不能使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得到平等保护,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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