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或地区,如英美及台湾地区把拍卖作为实现抵押权的方式,大陆法系各国也把拍卖作为不动产强制执行的主要手段,在经济生活中效果非常显著。日本的不动产 存在,也不问拍定人为善意或恶意,更不问拍卖物是否真正属于债务人所有,拍定人均能因信赖法院拍卖有公法上的效力,而原始取得拍卖物的所有权。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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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交付于乙,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此时,尽管乙已经取得汽车的所有权,但其所有权并无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假设甲在将汽车交付于乙后,又将同一辆 有规定外,国家、集体、私人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第258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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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限制很严,虽然对于动产和不动产,有优先受偿的债权人,但是,效力仅能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对于有质权或抵押权的债权人,没有优先权。 通过对上述 的所有人请求给付为内容。权利人得直接从标的物取得一定量的价值,而不需借助于债务人的行为。[18](P335、 P332、P337)由此可知,物权与债权之间最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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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物权法是上位法;尽管物权法与海商法、民用航空法都规定有船舶、航空器抵押权,但后两者为特别法。单就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与物权法第四编比较而言, 、以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体现出对交易安全的保障。 笔者认为,尽管区分原则的规定带有比较浓厚的实用主义色彩,但仍不失为我国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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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各银行债权人依据合同法及物权法所设立的善意取得制度亦可享有抵押权。因此,方信公司的第一项理由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对预购房设定抵押担保有无特定用途 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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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影响社会经济之发展」(修正说明),纳入解释的考量而重新加以权衡。抵押权的设定涉及的是担保交易,如果排除抵押,不动产是不是会因少数共有人作梗而无法充分发挥其 价值决定,如交易安全与意思自由间(无权代理)或与财产权间(善意取得)的权衡,意思自由与利益衡平间的权衡(无因管理),创新与守成间的权衡(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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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占、添附、加工和善意取得等。整个物权体系除了“所有权”为共同规定外,并无两者共同适用的通则,两种法律制度的分野仍清晰可见。不动产制度仍是物权法的主干, 区分的确非常重要,但目前有的物权(如抵押权)同时适用动产和不动产,而一些不动产的公示方法也适用于某些动产,如果以物的划分来构建物权法体系,便会出现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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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交付于乙,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此时,尽管乙已经取得汽车的所有权,但其所有权并无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假设甲在将汽车交付于乙后,又将同一辆 有规定外,国家、集体、私人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第258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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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是司法机关,又采实质审查制时,不动产登记应当是属于一种公法上的司法行为。不动产登记制度起源于近代抵押权与破产法上的登记制度,是人类法律生活中一项重大 的有权处分人,根本不需要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丙即可合法地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其实,在不动产登记采生效主义的国家里,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原则,故不动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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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记录不一致而发生,又可分为:(1)发生实质的物权变动, 例如抵押权的设定;(2)未发生实质的物权变动而有登记之场合, 例如伪造申请而为权利变更 变动的原因行为-债权契约中寻找根据,主张“出卖不动产一方,自应负交付该不动产并使他方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之义务,买受人若取得出卖人协同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之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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