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意思表示瑕疵,合同当事人主体行为能力不适格,以致合同不足以成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场合,则由可撤销可变更制度或效力待定制度调整。合同完全是当事人双方纯粹的意思 所引发,由双方合意所涵摄。也许双方合意未包括这些内容,但双方要约承诺时依托的语境[6]通常包含着这些内容。因此,在私法范围内,所谓附停止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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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在理论界有争论。有的学者认为《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缔约过错责任不包括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的责任。因为《合同法》对合同无效和合同被撤销作了 利用对方的无经验或急迫需要而取得不当利益,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造成给付不能时,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以免债权人遭受意外损失。(5)不得欺诈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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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益-受损式约因、互惠约因理论以及后来的对约因理论进行限定性完善的禁止翻供规则。获益-受损约因理论的基本内涵是:如果是要约人从交易中获得利益。那么,这种 欠缺。而克撤销的合同则是因胁迫、欺诈、和错误。[12]我国合同无效制度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同时,却又恪守着一些错误的信条。其中,最不可理解的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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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合同法的规定,将合同分为无效合同、效力未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系属无效法律行为,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非必要条款未达成一致也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合同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双方合意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因此,认定合同成立与否,应当以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676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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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在理论界有争论。有的学者认为《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缔约过错责任不包括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的责任。因为《合同法》对合同无效和合同被撤销作了 利用对方的无经验或急迫需要而取得不当利益,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造成给付不能时,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以免债权人遭受意外损失。(5)不得欺诈对方。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606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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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程序,并不能自动纳入合同。对不得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的条款,应当先由餐厅发出要约,经过消费者的承诺才能算是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订入了合同。在消费者承诺之前 ,按一般的法理,这应该属于可撤销的范围。但法律出于特别的保护弱者的考虑,给格式条款予以特别的规制,使无效。不可忽视的一种情况是,虽然格式条款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570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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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损”式约因、“互惠”约因理论以及后来的对约因理论进行限定性完善的“禁止翻供规则”。“获益-受损”约因理论的基本内涵是:如果是要约人从交易中获得利益。那么, 欠缺。而克撤销的合同则是因胁迫、欺诈、和错误。[12]我国合同无效制度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同时,却又恪守着一些错误的信条。其中,最不可理解的就是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043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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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在理论界有争论。有的学者认为《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缔约过错责任不包括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的责任。因为《合同法》对合同无效和合同被撤销作了 利用对方的无经验或急迫需要而取得不当利益,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造成给付不能时,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以免债权人遭受意外损失。(5)不得欺诈对方。 ...
//www.110.com/ziliao/article-975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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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是物权行为不受作为原因行为的债权行为无效或者撤销的影响,即不以债权行为的效力之有无作为物权行为效力之有无的当然根据,但并不是指物权行为本身 法律评价的“中性”行为,但如此一来,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便不可同日而语,两种行为便具有了完全不同的基本性质,而德国民法理论就没有理由以该两种行为为基础抽象出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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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3页)。 [28]《日本民法典》第120条第1款规定:因行为能力的限制可以撤销的行为,仅限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其代理人及其承继人或可为同意之人,可以 宫和夫教授就认为:在利用或要求包括类似乘坐电车、市街电车等,向一般大众为要约所为之给付之情形,是否其每一行为皆须有行为能力规定之适用,甚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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