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的利益。如果享有利益的人放弃受法的保护,这种放弃对他人或公共利益不发生什么影响时,法已经没有保护它的必要。侵害没有受法保护必要的利益,从而,从法 自我决定权的考虑,所以使行为人得到比一般的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更轻的处罚。 这里还需注意的是,利益衡量说不是单纯从被害人权益的角度进行衡量。在实际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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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人身权利的犯罪,其法定刑却要低于上述犯罪,如故意伤害罪 中一般伤害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有期徒刑,重伤害的法定最高刑也只有10年有期徒刑, 远远低于本类罪 是引导国民的行为方 向,即规定作为社会的个体存在,人应当做什么、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如果说, 作为授权规范所规定的行为,做与不做行为人可以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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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多人死亡等等,__ 这些犯罪行为比单纯的故意杀死一个人、抢劫人的财物更为严重, 社会危害性更大, 反而不承担刑事责任, 这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 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不是指只是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 才负刑事责任, 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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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供当作犯罪来处理。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还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来处理。因此在法律上对于刑讯逼供是绝对禁止的。在刑事诉讼法中也明确了严禁刑讯逼供这样一个 不该杀,就是指承德这个案子。我奇怪的是什么呢?这两个案子我们的网民都没有看卷,这个是故意杀人,那个是伤害致死,怎么就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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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上存在被侵害的后果,那么一般情况下就可能构成某种犯罪。特别是对于像故意伤害罪和毁坏财物罪这样的犯罪类型,在构成要件的文字表述上没有也难以通过解释推导出 是建立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之上的,因此对于采取二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来说,似乎没有什么意义。台湾地区的黄荣坚教授和大陆的张明楷教授就持这种看法。黄荣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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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邓玉娇就真的是故意杀人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邓玉娇身上就会有充分的物证来证明这个情况而不会是反复来解释什么法律意义上的性侵犯不等 下,没有必要采用一些明确的措辞,而应当表示虽然以故意杀人处于刑事拘留,但不排除最终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是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之类,以避免激化社会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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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于苗民说。苗民不仅经济发达,而且法制发达,他们最早制定了肉刑。制定肉刑的动因是什么,就是暴力犯罪的猖獗。《尚书吕刑》记载: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 犯罪行为。此罪威胁到民众的基本自由、安全及幸福,打击此种犯罪是历代法律的主要任务之一。 中国古代的故意伤害罪首见于《周礼秋官暴杀戮》之中,犯伤人见血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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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是事前的还是事后的判断?(3)判断违法性的逻辑顺序是什么,是沿着行为一结果的顺序思考问题,还是仅仅根据结果就可以得出行为违法的结论?(4)违法性判断与 、推搡被害人、打人耳光等诱发被害人死亡的,都可能被错误评价为故意伤害罪,这明显是不妥当的。[24] 行为无价值论如此思考问题,并没有否定刑法的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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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上存在被侵害的后果,那么一般情况下就可能构成某种犯罪。特别是对于像故意伤害罪和毁坏财物罪这样的犯罪类型,在构成要件的文字表述上没有也难以通过解释推导出 是建立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之上的,因此对于采取二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来说,似乎没有什么意义。台湾地区的黄荣坚教授和大陆的张明楷教授就持这种看法。黄荣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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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清单中所包括的5种犯罪行为是:1、杀害该团体的成员;2、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3、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 问题。威拉曼特利法官指出:“如果成万上亿地屠杀人类,还不符合灭绝种族罪的定义,那么,人们就要问什么才能构成灭绝种族罪呢?”但是,被害者的数量并不是构成灭绝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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