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因此,社会基于公共利益,可以限制或剥夺个人的所有权。依据社会所有权的理论,“所有权何以成为本质上附有条件而可以限制之权利,终于在其本身觅得 条。[20]我国于1994年开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增值额,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而取得的收入,但对于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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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生效要件。《担保法》第42条所列的属于强制登记抵押物的财产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承包的经发包方同意的四荒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镇)、村企业的 》第1190条第4项规定,此项债权得以关于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定转让;此项债权依此规定转让时,其抵押权并不随同转让。《日本民法典》第398条之七也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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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体系则是通过1979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以及1990年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逐步形成的 的自治能力,而这两个因素恰恰是他们真正独立地行使土地物权、实行私法自治的必备条件,因此他们同样需要观念转型。 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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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命脉,要继续投资于经济建设,这决定国家仍然是大量财产的所有权人。这些财产包括:1)国有土地、水源、矿产等不动产;2)重要生产资料、经营性资产、 还是全体公民。确立国家可以拥有私产,就使国家有了参与民商事交易、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权利基础——私所有权。例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法律关系中,国家就是以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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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的他物权。因此,笔者认为,应建立我国用益权制度,涵括国有企业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资源使用权。这种新型的用益权,是指法人或者公民依照法律或者约定,占有、使用、 权的转让权。即用益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准予用益权人将其转让他人。但转让须依合同约定,并应经登记程序;五是添附物取回权。主要是指用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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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若民事主体事实上通过约定而在具体享有和行使一种符合法律各项条件于特征的物权,处于物权的享有和行使的实际状态,但仅因法律上没有这种物权种类,或者更确切地 合同而非登记,其转包也是通过转包合同而非登记,此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均不同。[36] (四)不动产登记要件主义应受权利失效原则和诚实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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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抵押权的物上代位,仅以抵押物“灭失”为适用的条件,因抵押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为抵押物的代位物。《担保法》第58条所定抵押物“因灭失所得的 峻峰:《担保法关于抵押权之规定的中国特色及其完善》,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1996年第3期。 [36]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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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上属于从物权或者附属物权,并不可以独立转让和设置负担。故如果只采用土地使用权这一种权利类型,则必然造成解释上的混乱,在司法中也无法操作。因此,完善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28页。)(或者空间权)地籍等。 从这种情况可以看出,在发达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不动产物权尤其是作为基础不动产物权的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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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来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征收导致所有权变动,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变更为国家所有。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只能以有偿出让或无偿划拨方式进行 ,为公众认购股份之行为。只不过股份回购属于商法特别制度,因此其在具体运作条件、方式等方面多具有法定性,与民法上买回制度在此方面之约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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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位阶并不带有绝对性,主要是因为法律价值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必须联系具体的条件和事实才能最后确定,如在近代宪法阶段,西方各国本来均曾偏重于对经济自由的 ,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这可以被看作是城市房屋拆迁的目的。同时,作为其前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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