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范围过于狭窄,难免产生救济渠道不畅、再审救济功能严重限缩的问题。《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首次将再审新证据界定为再审申请人以前不知道或举证不 均须听证程序或开庭审理程序即通过质证、辨论、认证程序予以认定与否。 对检察院抗诉的民事再审案件的新证据的认定,因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其所取得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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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民事裁定是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已有明确处理意见的前提下,就如何使生效文书所确定的权利加以实现、义务加以履行等执行活动中的程序性 地明确能提起再审的民事裁定的范围,即:当事人只能对可以上诉的这三种裁定生效后不服才能申请再审,检察院只能对可以上诉的这三种生效裁定提起抗诉,法院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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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越权,不能违反法律关于司法权力的职责分配。 2将检察院再审抗诉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如果以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根本变革为标准,俄罗斯应该可以称为一个转型 申请人以法律地 位,如当事人死亡。其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都可以提出再审申请。法国、德国、罗马尼亚、日本都有类似规定。法国规定司法部长,德国、日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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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 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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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总结,我们不难发现量刑程序的诉讼化实为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由之路。 早在1999年,一些基层检察院就开始授权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意见,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 是否采纳量刑建议,都应给出充足的裁判理由;遇有法院无理拒绝采纳量刑建议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慎重考虑是否提出抗诉的问题。 五、作为独立辩护形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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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生司法腐败提供了可能性。 二、审级制度比较研究 如何克服我国两审终审制存在的弊端呢?通过对西方国家民事审级制度的比较研究,或许对我们会产生一些有益的启示 的审判监督程序,我们认为应从两个方面着手:第一,首先要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和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提起抗诉的权力。第二,还应当限制当事人再审之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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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上诉、抗诉的刑事案件,仅因为附带的民事部分上诉而产生刑事案件的二审程序,显然是本末倒置,与法理相悖。二是当事人仅就刑事部分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如何审理, 次司法伤害。关于刑事案件在审理期间因各种原因诉讼中止或检察院驳回起诉,附带民事部分如何处理也是实践中的难题。另行向民庭起诉无法律规定,与刑事案件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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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一堵塞,当事人投诉无门,便会寻找其他救济途径,他们的办法就是上访,找上级法院提审、找检察院抗诉,找地方党委干预,找人大进行个案监督,他们懂得权力在上 了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大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以《民事诉讼法》为例,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的理由是:(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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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级结构之外与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并列的独立程序,法典一方面增加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渠道,另一方面将检察监督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写入法典,并以专章规定使 性质已完全改变,而成为个案当事人私人权利的代言人。在检察院以“法律”监督的名义提起抗诉的案件中,仅有不足10%的案件涉及法律问题。[39]当传统审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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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但是,这种情况一则当事人可以拒绝调解,二则在制度设计上应当从如何在调解过程中强化自愿原则来解决,不应当通过再审程序解决。其次,调解结案的 的平等。《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种提起再审的程序:当事人申请提起再审、裁判法院自己提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提起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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