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还有诉讼法的构成说、公信力说等等解释说。从日本物权法的判例与学说来看,以意思主义完成的没有公示的物权变动并非毫无对世性,只是针对一部分第三人 为了弥补形式主义的固有缺陷才产生了交错现象,所以,立法上仍然应当遵循形式主义的公示与公信原则。只有在特定场合需要藉以意思主义方法时,才作出例外的规定。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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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能取得相应的效力。由此可见,物权保全的预告登记,在于打破登记簿的公信原则,除此之外,并不因预告登记而改变权利的性质。 第二,为保全物权转移、 ),北大法律信息网,2004年4月17日访问。 [18] 参见陈华彬:《物权法研究》,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59页。 [1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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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最切实的理论基础。(孙宪忠。 德国当代物权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70. )) 物权变动的公示规则,起因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物权 行为无因性条件下的动态交易安全原则的缺陷。恶意失权制度所蕴涵的动态交易安全,一方面强调当事人交易的公示程式,强调公信效力;另一方面,对受让人主观恶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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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说、诉讼法构成说、公信力说等多种学说,(孙毅:《物权法公示与公信原则研究》,载于《民商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 , real property, west publishing co,1981.〔19〕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0〕王泽鉴。民法学说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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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7页。 [7]善意取得制度从不承认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效力,也从来不承认物权 才会为了保护善意者利益而巧合性存在着认同物权变动公示力、公信力的现象。 [8]参见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9~70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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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7页。 [7]善意取得制度从不承认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效力,也从来不承认物权 才会为了保护善意者利益而巧合性存在着认同物权变动公示力、公信力的现象。 [8]参见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9~70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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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如果登录、记载的事实属于不宜向社会公示、公开的,也不构成登记。第三,登记的范围仅限于不动产。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在不同 动产,当然对于未登记的不动产也可以适用。对于已登记的不动产发生登记错误,应通过公信原则或登记更正程序来解决,不适用善意取得。第四,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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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裂。由此,经由何种制度焊接此断裂,遂成为私法解释学的核心。违反《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物权公示的强制性规定,是为不动产登记缩略不法性的私法面相,然而如众所周知, 性质,又具有私法性质。同时,应当肯定不动产登记的根本目的是贯彻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而非其他,[21]登记本身仅仅是权利的服务,而非权利的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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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和重要规范具有内在和谐性和逻辑上的一致性,而意思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模式下的物权公示原则与物权法上的其他制度则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逻辑矛盾,将会出现物权分为有 价值,载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 [6]参见刘保玉:试论物权公示原则在物权性质界定与类别划分中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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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其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实际上均把物权作为一种人与物的关系来进行研究的。 (二)物权变动的概念、形态和原因理解了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并排除 物权现状进行交易即可,避免遭受不测之损害。因此,物权公信原则是物权公示原则的必然,已成为现代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2)不动产物权登记和动产物权占有之公信力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0945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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