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不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 酌情从宽处罚的量刑事由。例如,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不仅造成他人伤亡,而且造成自己受伤,导致自己的机动车毁损的,并不影响其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另一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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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接近的时间段。两个案件同时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公众势必要将两个案件的案情与量刑结果放在一起比较、评价。于是,云南省法院二审改判判决一经做出,犹如一石激起 司法专业人士共识性判断,如张金柱案件中,将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是典型的民愤杀人。而崔英杰案中,公众对杀死城管的小贩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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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设有撤销程序而比管制执行更有预后效果。据笔者掌握的资料,在常见犯罪量刑中,重庆法院系统对交通肇事罪的缓刑适用数量甚至远远大于该罪实刑判决的 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注释】 此文为重庆社科基金项目:建设平安重庆的重要举措合理推进社区矫正(2009FX08),项目负责人:王利荣;与西南大学中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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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却截然相反,其原因在于两案刑事责任的可控性不同。交通事故作为高危险、高破坏力的侵权行为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是极容易逾越的,超越人为努力所能避免的范畴, 作为与积极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重的量刑情节,说明刑事侵权的责任救济已经不再仅是冷冰冰的金钱交付,而是有着多元的救济途径和需求。再看《刑法》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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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予以处罚,保证了刑法对交通事故处罚的严密性和衔接性,综合平衡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畸轻畸重的量刑标准。自2011年实施至今,危险 罪的界定 1。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定。危险驾驶行为实际上是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之一,但危险驾驶罪客观行为相比交通肇事罪客观行为要求低,其危害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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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角度符合常识、常理、常情吗?以交通肇事罪的罪状形合性来排斥因现行立法的不足所带来的对被告人的罪行极不相称的量刑结果,这才是真正符合常识、 哲学原理{M}.范扬,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15}袁彬.刑法的心理学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16}霍存福.中国传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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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度符合常识、常理、常情吗?以交通肇事罪的罪状形合性来排斥因现行立法的不足所带来的对被告人的罪行极不相称的量刑结果,这才是真正符合常识、 [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6]董南方.一般法的渊源[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7]方泉,犯罪论体系的演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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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科刑。之所以坚持行为与责任同在原则是因为只有二者同在时行为才是行为人主观意志的体现,这样才能避免片面地主观归罪或客观归罪。[2]高度醉酒者和病理性醉酒者 也最能有效惩治和预防醉酒驾车犯罪。 (二)醉酒驾车犯罪的量刑 醉酒驾车犯罪,无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决定行为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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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法条竞合,而根据特殊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理,则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笔者认为,一般而言行为人醉酒驾车 ,笔者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章的兜底罪名。 【作者介绍】李 凯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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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的表明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是否具有人身危险性,以及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程度轻重的。因此所谓罪后情节是指:产生于特定犯罪行为或结果出现之后,排除在个 这一潜在的交通肇事罪的罪后情节便成了决定先前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定罪情节;而当交通肇事本身就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这一罪后情节为量刑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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