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并认为如果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归入破产财产范围内用于清偿债务,不仅不符合现行的有关土地法律法规规定,而且势必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另一种 注册资金,这样,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和其他有关企业法人注册资金的法律规定,而且也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笔者认为,上述两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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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注册资金最低数额,应认定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该企业被撤销或歇业以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单位应在实际投入资金与 规定了追究开办单位责任的前提,属于附条件的规定,如果条件未达到,那么开办单位的责任不能产生,认为实际工作中只能严格执行规定,对尚未撤销或歇业的企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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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模式,实有其不得已之原因。其二,乃维护债权人之利益。公司乃企业法人,以其实有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若无一定数量之财产,债权人利益实难保障。 股东之出资既成虚名,则在他股东未免偏重,故公司法对于债权出资之股东,到期而借款不能清偿者,使由该股东被交,如有损害,并负赔偿之责。”[22]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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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这些政策。重大影响和控制的区别在于:控制能够决定是否采纳这些政策;而重大影响仅仅能够参与企业的决策,不能决定是否采纳这些政策,但在很大程度上能促使采纳 制造的不公平债权抵销其对破产从属公司的债务,则将极大影响破产从属公司其他债权人的清偿。因此,有必要限制控制公司的破产抵销权,以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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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伙经营所欠之债,债权人可向任一合伙人追偿,而受追偿的合伙人不能拒绝,包括不得以自己的份额为由进行抗辩。关于这一点,笔者将在个人合伙的对外 承担合伙人内部求偿权的民事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法第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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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设计者的高明之处。因为,只要母子公司在法律上都具有独立的人格,它们按照企业法人制度的原理,只能视为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一旦母公司拥有对子公司的民事债权, 不参加清算分配的优先债权。 但当对破产企业的母公司同时对破产企业享有债权又负有债务时,就不能允许母公司行使该项债务抵销权,否则无异于允许母公司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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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获价款优先受偿。[6]其功能在于敦促债务人清偿债务,以及当债务人仍不能清偿时以留置物变价优先受偿[7],其以寻求债权(务) 商事留置权的情形,其认为,由于我国《物权法》第230条已经明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据此,债权人的债权须后于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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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维持生产、经营的集资款,列为破产财产分配的第一清偿顺序。这就表明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在破产财产的分配中享有优先权。而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如其系企业法人,在债务纠纷案中,其应承担的债务一旦被裁定,则不能以应偿付职工工资等为理由,来对抗债务纠纷案的执行。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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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一定的条件,应有条件地承认合伙为民事主体。有些简单的临时合伙,没有形成企业组织,不能成为民事主体。而那些有自己的名称或字号,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财产 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负责,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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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厚此薄彼而将个体工商户排除在商人之外。事实上,作为商个人的个体工商户,与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相比,其经济实力一般较为薄弱,更需要商事留置权之保护。 个体工商户也可以 上称为紧急留置权,而所谓无支付能力者,系依债务人之财产状况,包括其信用能力,已达不能清偿债务之情形而言,如仅一时之周转困难者,尚不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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