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特点决定了司法机关难以直观地确认其是否属于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数额认定则更为困难。 2007年7月8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 条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贪污侵占共犯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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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犯的分类方法。但对具体犯罪是纯正身份犯还是不纯正身份犯的认定上有争议。典型的例子是强奸罪。有学者认为,由于强奸罪之行为主体限于男性,所以该罪应当 是可取的。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和每一共同犯罪之间的联系。该学说还缺陷还表现不利于定罪处罚。如贪污罪的数额起点是5000元,而对于盗窃罪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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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一、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公款归个人支配,不能说明去向,应推定构成贪污罪。 2002年,王某在任某国有公司总经理期间涉嫌贪污行为,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了利用职务便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丈夫没有收受财物,而收受财物的妻子没有职务便利的局面,使认定这类共同受贿犯罪困难重重。这种共同受贿实质上是一个互为因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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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一、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公款归个人支配,不能说明去向,应推定构成贪污罪。 2002年,王某在任某国有公司总经理期间涉嫌贪污行为,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了利用职务便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丈夫没有收受财物,而收受财物的妻子没有职务便利的局面,使认定这类共同受贿犯罪困难重重。这种共同受贿实质上是一个互为因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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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金某人民币2万元。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对三被告人定罪处罚[16]。法院之所以不以贪污罪而以职务侵占罪定罪,一是通说坚持认为,国有单位从事劳务的临时工不是 (三)片面对向犯的认定 发放不良贷款的人成立背信罪,这没有疑问,问题是,要求提供不良贷款的借款人应否承担背信罪共犯(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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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理论带来了不小冲击。 两说差异何在?区分说是否有意义?在笔者看来,两说的差异主要在于犯罪未遂的认定和处置方面。以数额为例,我国刑法中的经济 构成具有依附性,必须结合基本犯犯罪构成来看待加重构成的内容;也就是说,所谓受贿罪的加重构成与贪污罪的加重构成是完全相同的的提法,只是孤立地、单独地比较加重要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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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物的范畴。如果行为人以接受他人免费提供使用的电、煤气、暧气等,如果其价值达到受贿罪的定罪数额的,应当论以受贿罪,二是具有可交换性。实际上可交换性是以 种特别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3)关于其他依法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这里的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刑法的一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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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又可能对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具有一定意义,若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则构成贪污罪,若窃取的近亲属财物则视其具体情况定罪量刑。 盗窃罪的主观 ,从而使它单位不得不向电信局付款。行为人秘密使用电话码号所获得的较大数额的电话利益与他单位的财产损失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行为人对它单位款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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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 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二)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定性处理 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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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贿赂犯罪刑事立法。1988 年1 月2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 交易的一种特殊形式,应该认定构成现行刑法中的贿赂犯罪。司法实践中也已出现了将嫖娼资费计入受贿数额的判例。〔18〕对于后两种情况,依照目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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