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在昔日曾雄踞世界个文明领头地位的古典中国人的生活更其如此。 可见,家族的生活就是类似于“自然”的生活,所以,当商鞅在改革中破坏这种生活方式,强调要“分家”的改革政策出炉后,即遭到了世人的激烈反对,尽管在其后秦国的改革中仍然坚持,但中国统一后的历代王朝就不再坚持这一政策,反而强化大家族的统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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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是对惯例和乡法的总结、提炼,是民事关系复杂后惯例和乡法的格式化,对民间多种民事行为具有直接、高效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从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发现有分家、放良、放妻、遗嘱多件样文格式。[48]实际唐代其他种类的契约文书格式化同样显著,譬如成立契约的“和同”要件、担保条款、附署人名、画指为信等如出一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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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能够和需要使用这些财产的时候,就应把这些财产分配给成年儿子。这种分配的时机,就住房而言,一般是在结婚的时候;就土地、果园、生产工具而言,一般是在分家立户的时候。此外,分割财产只体现为在儿子们之间如何分配,女儿没有份。即使有的人家愿意给,女婿也不要,认为这是儿子的,接受就是没有志气。同时,父母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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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院的情况适合,可以试行这种办法。但如果主诉检察官的助手年轻而缺少经验且缺乏外部交往,这种办法不一定可行。即使实行这种“检控分离”,也应注意“分工而不分家”,主诉检察官对其承办案件的检控负总括的责任。重要的侦查取证问题,主诉检察官应当直接参与。在对某些复杂、争议大、影响大的案件准备庭审时,主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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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送达技巧和效率。 (三)关于签收。“专递”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法院专递”可以由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同住指在一起共同生活,通俗地讲就是没有分家。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及同住夫妻之间都是同住成年家属。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只要是成年人,均属于同住成年家属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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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对于一个人而言,并不是一个浪漫的感情问题,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生活问题,是一个谋生的问题(结婚是为了生活有所依靠),是一个经济问题(结婚之后才可以分家置产),是一个家族政治问题(比如“门当户对”),是一个生物学上的种族繁衍问题(比如,乡村社会流行的“换亲”习俗)。因此,在乡村社会中,大多数婚姻都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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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另外,我们还需摆正审执关系,从法院宏观上抓业务工作角度看,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同样重要,审执分离虽然是法定的制度,但不因审执分离而分工、分家,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做到审执并重和“两手抓”,从而正确处理好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的关系。我们必须提高全面执法的观念,彻底克服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真正把执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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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间的业务合作和新律师的培养。实行提成分配制后,律师从收案到办案有了明确的分工,再也不会互相推委,但现实又走向另一个极端,分工变成了分家,有的律师事务所甚至成了律师个体户协会,律师间不仅没有良好的协作关系,反而为争抢案源而互相诋毁。一个律师接案后,不希望其他律师参与合作,因为参与就意味着分享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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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重要的是更懂得和更愿意运用法律的程序来纠正法律本身的偏差,敢于对法律的不完善处进行质疑。无知孕育了教师的壮大,纠纷造就了律师的兴盛。三要学贯中西,文史哲不分家。古人云“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四要博闻强记,处处留心,勤于积累。在社会这个大课堂,只要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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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对该国的生产商进行同样的限制,以达到“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效果。这种认识是不足取的。首先,现代反倾销法要尽量与贸易保护主义“分家”,不要将反倾销措施当作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其次,如果在实践中真有其他国家将反倾销措施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而对我国生产商的合法权益加以限制的情形,我国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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