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第三百二十二条 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除参照适用第一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外, 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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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第三百二十二条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除参照适用第一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外, 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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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第三百二十二条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除参照适用第一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外, 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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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第三百二十二条 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除参照适用第一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外, 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三)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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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第三百二十二条 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除参照适用第一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外, 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三)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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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零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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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审查下列主要内容:(一)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二)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法庭审理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笔录;(六)被告人上诉状、人民检察院抗诉书;(七)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宣判笔录、送达回证;(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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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审查下列主要内容:(一)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二)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法庭审理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笔录;(六)被告人上诉状、人民检察院抗诉书;(七)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宣判笔录、送达回证;(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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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也是不相称的。法律对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即判决、裁定必须确有错误。也就是说,凡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在检察院看来都是确有错误 四,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对于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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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审查下列主要内容:(一)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二)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法庭审理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笔录;(六)被告人上诉状、人民检察院抗诉书;(七)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宣判笔录、送达回证;(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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