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的多,后者大致相当于民法中的侵权责任。为什么对于“行政法律责任”这一行政法学中基本概念的理解,中国法学与西方法学会产生如此重大的分歧呢?在当下中国以西方法制为 但是如果侵权人拒绝履行此债,受害人诉之法院,法院判决并强制侵权人赔偿损害,此即由债转化责任。可见,侵权行为的第一结果是债,对债的违反,进入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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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举一例说明:甲乙双方签订一买卖合同,尔后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执,双方基于自愿的原则互相让步,并达成解决争执的和解合同,此合同达成后可能出现两种情形, 即民法上和解合同是以基础合同中的争议为客体的;另一方面体现在药方的形成过程中,民法上和解合同需要接受就诊预约中已具有的基本信息,即接受和解条款程序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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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 近代民法是在市民社会中形成的[14]2,民法应当回应市民社会中家庭的现代化。19世纪以后,民法中的个人主义理念在现代市民社会中 婚姻家庭领域内,由于身份伦理性之属性,婚姻家庭法与伦理道德高度重合。在基本原则和规范层面上,亲属法与现代婚姻家庭伦理之间存在相互包容、相互渗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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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社会高速发展离不开债的相对性的制度保障。债的相对性在一定程度上的突破是顾及到民法最基本的公平原则,并且得到法律上的认可。但是完全颠覆债权的相对性 的制度的回应债权人代位权只是扩张了担保债权的责任财产范围。在债的关系形成后,债务人以其所有财产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而债务人的债权也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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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在侵权行为情形,代理人的行为,原已不具有代理的意义。进一步而言,法定代理制度系为保护未成年人而设立,而未成年人应优先保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使 的“准用第278条的规定”中的“准用”(《德国民法典》第278条规定?“在与债务人自己的过错相同的范围内,债务人的法定代理人和债务人为履行其债务而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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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着此有限救济范围的确定。在近代民法,通过过错责任、因果关系、非财产损害原则上不赔偿规则、直接受害人理论、侵犯绝对权理论以及违约责任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 区分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使修改后的民法典第253条以其在债法总则的统领地位,在逻辑上可以适用于包括违约责任在内的一切债法领域,清楚地表明了其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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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法域是指先买权先后设在债务关系法和物权法中;三个部分是分别在债法里特种买卖和关于住房的使用租赁关系以及《物权法》三个部分里设置了先 , (9);杨立新.共有权理论与适用[M].法律出版社, 2007.417. [4] [德]卡尔?拉伦茨,曼弗瑞德?沃尔夫.德国法中的形成权[A].孙宪忠译注.环球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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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的不动产支配赋予了物权或类物权效力,而对普通租赁,则在债的框架内使其具有对抗效力。德国民法没有采取1794年《普鲁士普通邦法》之做法,将租赁权规定为 物权的基本构成要素。要成立一项物权,必须具有支配性,可能再加上其他基本构成要素中的一种、多种或全部。物权必有支配状态,但存在支配状态不一定产生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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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鉴教授认为,合同中的保护义务在性质上相当于侵权法上的交往安全义务,与给付义务较远,但是,债之关系作为特别结合关系,要求当事人依诚信原则善尽保护他方 以及类似交易上接触关系中的保护义务加以进一步的具体化,但是,在规范效果上立法者仍然将其作了内部细分,即针对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统一的规定(即第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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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性) 一词。)界定为双务合同中双方给付义务的目的性的相互依赖性,[5]5而给付义务的相互依赖性又以交换的相互依赖性最为典型。双务合同的基本原则是谚语所说的我给,为了使 芬道夫、托马修斯采纳了格老秀斯的观点,并将其一般化地适用于所有双务合同。不过,格老秀斯将另一方的履行当作停止条件,而普芬道夫、托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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