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应当以其应出资而未出资的额度为限,否则,无疑是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之责,这对股东要求过苛,对此, 审判实务也是采取这种责任 我们认为,公司成立后未开业,则表明其未从事商事活动,未从事商事活动,则表明其未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自无公司人格否认原则适用之理。 (4)因公司破产,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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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其应出资而未出资的额度为限,否则,无疑是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之责,这对股东要求过苛,对此,审判实务也是采取这种 未从事商事活动,未从事商事活动,则表明其未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自无公司人格否认原则适用之理。 (4)因公司破产,解散清算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而被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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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和其他资产,不得让公司为其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大股东或它的其他子企业在与公司发生交易时必须得经小股东批准;大股东自己另外单独拥有 在其所著《股东权法律保护概论》一书的第205页中曾讲到董事在与公司的相关关系中处于“受任人地位”。书,见前注释第13。 本文作者持此观点。参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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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个人负有信义义务。 [1]除此之外,由于股东和债权人等利益相关主体仅仅与公司存在着法律关系,与董事个人并无直接关联,因此,董事无须对股东和债权人等利益相关 。如《德国民法典》第42条第2款规定:在无支付能力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董事会应申请开始无支付能力程序。迟延提出申请的,负担过失的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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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法律关系的特殊本质的不同而改变。在本案中,需要考虑的是基于董事与公司之关系而产生的信义义务的特殊本质问题。 在普通法上,董事的信义义务产生一种严格责任 。很明显,在本案中,Wise兄弟不能被判承担合同责任,因为其并未就公司合同债务提供个人担保,因此非合同责任的承担是仅剩的可能性。 在本件上诉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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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本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它体现了投资回报之分配、投资风险之负担与公司事务之管理三者之间的合理关系。虽然小股东的投票权并没有被否定,他们分散持有比例稍小 诚实食用原则仍有适用的空间。历为虽然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最初是将其作为债务履行的原则,但在后来则逐渐适用于债权行使以乃至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义务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689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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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即出资者对公司债务所负的责任,是以其认购的出资额为最高限额的,此外出资者对公司债务不负个人责任,即公司的(实际上是出资者的)有限责任 难以自圆其说的。其次是股权“债权说”,该说认为股权实际上是债权,股东与公司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债的关系〔10〕。对于该说所存在的问题,正如有的学者所正确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687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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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应当以其应出资而未出资的额度为限,否则,无疑是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之责,这对股东要求过苛,对此,审判实务也是采取这种责任 ,我们认为,公司成立后未开业,则表明其未从事商事活动,未从事商事活动,则表明其未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自无公司人格否认原则适用之理。(4)因公司破产,解散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643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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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金融产品的法律本质是一种定型化、格式化的契约,是金融交易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文件。金融工程[15]的发展,扩展了金融契约的交易方式,改变了 之地。但考察我国金融创新的制度内涵,仍然能够发现其与公司治理之间保持着一种契合与互动的关系。 以资产证券化[23]为例,作为近年来我国金融创新的典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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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定责任说。20笔者也赞同这种观点。 1、 如前所述,董事与公司第三人之间并无直接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董事对公司以外之第三人,不负直接之义务,故纵令违背其 61条),但是在以下情况,董事和经理应对股东和第三方承担个人责任:1、股东人数未满7人时的公司债务;2、资本增加时,对实物的作价过高;3、某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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