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这些人的利益。如果对这类人的执行已经开始,这类人可以根据强制执行中的异议之诉等救济程序,最终阻止对自己的执行。〔34〕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效力只 权利存在,或抗辩债务人并非疏于行使权利,第一项主张不成立,诉讼被驳回,仅仅表明代位权不成立,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是否存在,就需要由债务人来替代代位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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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估计,如果此信赖落空,就不能指望获得任何的法律救济。 [58]所谓执行信赖,是指受诺人的信赖不仅来自允诺人履行其允诺的可靠性,也来自这样一个信念:即如果允诺人 1)允诺人能合理地预见其允诺会引致受诺人或第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且其允诺也确实引致了该作为或不作为,如果只有履行其允诺才能避免不公平结果的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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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估计,如果此信赖落空,就不能指望获得任何的法律救济。 [58]所谓执行信赖,是指受诺人的信赖不仅来自允诺人履行其允诺的可靠性,也来自这样一个信念:即如果允诺人 1)允诺人能合理地预见其允诺会引致受诺人或第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且其允诺也确实引致了该作为或不作为,如果只有履行其允诺才能避免不公平结果的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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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意见第300条创设了代位执行制度,但第三人提出异议是绝对性异议还是相对性异议,司法解释未作规定。由此导致执行实践的两种态度,一种是只要第三人 不负调查取证义务,只负责审核证据,对证据的审核应该适用模拟开庭法,由案外人提供证人、书证,承担异议产生的费用,申请执行人可以质证,被执行人不论同意申请人还是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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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规定与代位诉讼有殊途同归之妙,似可看作债权人 无效。昆明中院虽认为以偷录、窃听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资料无效,但认为确属原始书证、物证或无法再收集的证人证言,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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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近因者所在多有,只要工作物有瑕疵,占有人、所有人便不免责(横滨地判昭38325)。在有第三人的行为介人导致损害发生场合,亦属同样。于诸此场合 的是一审的判决(侵权损害赔偿的代位求偿)。二审把本案作为一合同纠纷处理,并得出维持原判的结论,不无问题。 [45]参见前注[37],王胜明主编书,第415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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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其仅有质权而抗辩,并得以对其清偿而免责。在有价证券质权中,对第三人的通知由于不可操作而不被考虑。就票据而言,单纯交付适用于两种票据:无记名 认为,债权质权的效力及于标的债权全部及其利息、担保等从权利以及代位物。? (1)入质债权的利息。入质债权如有利息,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利息债权作为主债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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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对代执行能否扩展为再代执行,即对第三人的债务人进行代执行?以及代执行的管辖法院、代执行后第 、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条件和具体程序;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条件、情形和程序;案外人提的异议的条件和具体程序;以及代位执行程序、执行和解程序等。最后应从总体上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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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得以其仅有质权而抗辩,并得以对其清偿而免责。在有价证券质权中,对第三人的通知由于不可操作而不被考虑。就票据而言,单纯交付适用于两种票据:无记名票据和 之旨。如何平衡各方利益,成为各立法设计之重点。同时关于质权存续于代位物还是存续于代位物的请求权上,向有争论。(注:参见高木多喜男:《担保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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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确定其财产性质。在涉及第三人交易的情形下,要重视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交易安全的维护等因素,注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三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道德 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持有异议的,应先向执行机构提出执行异议,对执行机构的异议处理不服的,才能另行提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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