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之诉,这种分类在我国学理上已成通说。 [11]参见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449页。 [12]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双方对 期,第78页。 [19]参见冷绍民、闫文军,《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解散程序》,载《法学》,1997年第10期。 【参考文献】 [1][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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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通过关联交易、高薪回报、过度的奢侈型职务消费的物质基础,并使公司净资产多快好省地回流股东怀抱。如同离婚制度可以使夫妻双方摆脱婚姻的痛苦一样, 之思考[J].法律适用,2006,(10):61 [8]杨有仑.非上市公司解散之司法程序浅探[A].中华合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编,公司法律师实务--前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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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情形直接规定为行政强制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这样比较符合国际上各国公司法 司法解释中,明确“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作为公司解散的前置程序,这些途径具体指命令变更公司章程、判令公司决议无效、允许股东享有某种权利、发动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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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益平衡问题。这样,在调解程序中,[5]各利益群体更容易达成调解协议,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公司和公司的其他股东遭受公司解散的不利益,同时又能解决 受理。这里必须强调是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而仅仅是生产经营出现严重亏损,或者公司运营正常,仅仅是股东的有关权益如股东资产收益权、知情权等权利无法有效实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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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程序问题上的纠缠不休,应快速确定管辖问题。 (五)公司解散后是否应对公司进行清算以及清算的程序未予以明确。首先现行公司法只规定了债权人才有权申请 年公司法十分相似,法庭可颁发任何其认为是适当的措施和命令。美国公司法提供化解公司僵局的制度途径包括:法院行使直接司法管理权、任命临时董事、任命破产管理人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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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诉权。相应地,司法机关应拥有公司解散的裁判权。因为股东有实体上的公司解散请求权,必以程序上的诉权和司法机关相应的裁判权为 服务集团公司诉海南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商地置业有限公司、海南福利房地产公司撤资纠纷案。经审理,海南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海南建立全国性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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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行政决定、法院判决、发生章程或法律规定之事项,因而丧失法律人格的程序。公司解散之后,在清算范围、期间内,其法律人格视为存续。只有当清算 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第二个是答复甘肃省高级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函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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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程序问题上的纠缠不休,应快速确定管辖问题。 (五)公司解散后是否应对公司进行清算以及清算的程序未予以明确。首先现行公司法只规定了债权人才有权申请 年公司法十分相似,法庭可颁发任何其认为是适当的措施和命令。美国公司法提供化解公司僵局的制度途径包括:法院行使直接司法管理权、任命临时董事、任命破产管理人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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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以清算为目的所必要为限,社团视为继续存在。《韩国商法》第245条规定公司解散以后,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仍视为继续存在。台湾地区《民法》第四十条第2 的企业法人进行清算的权利,法律对其权利亦无保护的必要。因此债权人向法院提起清算程序申请的期限应有所限制,该期限以二年为宜。即债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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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决置之不理,显然是对司法权威的损害,而若继续清算则有悖公司解散诉讼设立之初衷。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程序的方式来变更判决显然是不妥当的,因为解散 之诉若干问题的思考,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10期。 [13]褚红军: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10期。 [14]同上注。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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