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的尴尬境地,造成财产权保护的真空。所以,在解释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构成要件、界定两罪的区别时,要么放弃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要件(而主张平和取得说⑴),要么则 扒窃问题。《刑法修正案(八)》草案(2010年12月)将扒窃也和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一起,作为了盗窃罪的选择性入罪条件,并且被最终的修正案所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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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例,一般认为,想象竞合犯是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在此,如何界定一个行为,无疑会影响到对想象竞合犯的判断。在日本,就什么是一个行为 时空延展性,任何犯罪行为都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例如,在入户盗窃案件中,入户就是盗窃的着手,但在入户之后还要寻找盗窃目标才能获得财物。那么,当行为人在入户之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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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其二,司法论上的争议。如果抛开立法合理性问题不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扒窃行为的类型是目前争议最大的问题。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扒窃指在 那么,非法进入住宅的同样窃取行为当然可以认定扒窃,只不过非法进入的这种情况同时构成入户盗窃而已。另外,既然住宅这种典型非公共场所都可以认定存在扒窃,那么,介于典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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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同理解会导致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承担悬殊不同的刑事责任。这也是为什么必须首先界定户的原因所在。 笔者认为,户的含义不仅是指公民私人住宅,还包括国家机关、 人发觉之后,从而使用暴力或胁迫方法劫取财物,该行为实质上无异于非法入户抢劫,是入户盗窃的犯罪转化形式。 (四)对携带凶器抢夺问题的探讨 根据《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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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修改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盗窃罪,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非数额型盗窃情形增加规定在盗窃罪之中,此后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的相对优势。 三是全球化背景下刑法国际化的结果。治理犯罪是一国主权事务,因此如何界定犯罪、设定犯罪门槛、配置刑罚、运用刑罚等都由各国自主决定,不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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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对张明楷教授的法益侵害论有所保留,但他认为对于多次窃取、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未遂的,既不能一概以犯罪论处,也不能一概不以犯罪 ,也完全没有规定。因此,对于未遂犯是否处罚,学者一般认同借鉴外国刑法轻重罪来区分。如何区分轻重罪,可以将最高法定刑为3年有期徒刑作为一个区分界限。[5]《刑法》对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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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连续关系存在概括性认识。至于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以后,每一次犯罪的具体内容如何,不是行为人一开始能够认识到的。在这样的主观意识支配下,行为人连续 大小不是判断此类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唯一标准,基于这种考虑,加上入户盗窃和扒窃现象严重,立法将多次盗窃与数额较大并列作为盗窃罪基本犯罪构成的客观要素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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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当场一拳将李四打倒在地,后逃跑。现对此案进行具体分析:张三入户盗窃李四笔记本,已构成盗窃罪。张三当场一拳将李四打倒在地,属于当场使用暴 、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造成轻伤、重伤或死亡情形如何处理。《刑法》第269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63条抢抢劫罪处罚。故这里的暴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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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当场一拳将李四打倒在地,后逃跑。现对此案进行具体分析:张三入户盗窃李四笔记本,已构成盗窃罪。张三当场一拳将李四打倒在地,属于当场使用 、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造成轻伤、重伤或死亡情形如何处理。《刑法》第269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63条抢抢劫罪处罚。故这里的暴力,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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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狭义的暴力,是指使用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有形力量。(28)这些条文中的暴力如何对应上述四种含义的哪一种便存在疑问。 第二,刑法用语的含义存在不确定的现象 ,已废止)第4条规定,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这两个司法解释对多次的界定存在明显差异。 此外,刑法用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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