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特殊的诉讼程序,是为了纠正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而设置的。出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再审程序作用的立法初衷,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发动再审程序的途径:即 撤诉权的问题,就应当遵循民诉法有关一、二审程序的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的再审,若要撤消原判,只能由法院在庭审后决定,当事人无权撤消司法裁判。对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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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能为或者难为之情形须已确定,不属于还需证据证明。 四、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功能定位:补救、追责性纠错、选择性统一法律适用 单从上述再审程序 犯有与案件有关职务犯罪。4.违反公开审判制度;5.未经合法传唤而缺席判决;6.未合法代理;7.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8.其他严重违法法定程序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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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二、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不足及弊端 从上述五个方面的规定看,我国《民诉法》规定了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照《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2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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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有必要对申请人的申请再审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和引导。最高人民法院原有的司法解释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司法解释对此都作了相关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难的问题。在这一点上,刑事再审程序也可考虑借鉴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改革的成果,按照再审诉讼化的要求,对再审申请的审查进行诉讼化改造,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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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对其再行争执,这是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为此,虽然有些国家也规定了对生效判决进行救济的再审程序,但该程序的适用条件极其严格,实践中也很 。比如,随着我国在去年年底最终加入了WTO,WTO有关协议开始在我国生效,其中有关纠纷解决的条款将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产生影响。 [42]不过,除了在国际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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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的再审,其三是基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权而引起的再审。前两者可合称为依职权提起的再审。 从我国民诉法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可以看出:依职权提起再审的范围 以采纳该证据为前提,显属不妥。而且,根据民诉法及有关规定,诉讼费之负担和妨害民事诉讼的处理均有法定规则和事由: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交纳;当事人在原审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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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事申请再审程序的重构》,《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 [2]我国理论界通常将此法律规定概括为辩论原则,即强调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在民事诉讼学的 的情形并没有本文例举的这么多。 [20]《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79条有关取消之诉的规定并没有将违反法律规定,剥夺辩论权作为再审事由,不过,当事人通过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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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局面。就其原因,是现行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太过原则,根本无法反映再审的特殊性;把本来非常严肃的生效判决、裁定改来改去;甚至诉讼主体、诉讼请求都 程序正义的理论,作为再审程序设置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按程序正义的要求,再程序应当具有:一、中立性,其基本条件是:(1)与自身有关的人和原审法院不应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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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 权的问题,就应当遵循民诉法有关一、二审程序的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的再审,若要撤消原判,只能由法院在庭审后决定,当事人无权撤消司法裁判。对于 ,曹建明,中国审判监督改革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3]谭兵,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4]刘学在,我国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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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权利这一民事诉讼之根本目的相违背,并可能会进一步加重社会公众对司法不信任的程度。 其次,从我国过去的司法实践来看,因当事人申请而进人再审程序的案件主要是基于 ,故实际上仍然无从依照;另者,显然也无法依照《解释》第5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再审,因为该条第2款已明确将其排除在外;而最高法院2008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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