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私人所有的财产。 ■理论界对此冲突各抒己见 对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贪污罪的规定与其他规定之间的关系,学者们有不同认识。有的学者认为,一切贪污罪 的未完成形态发生了变化,因为一般认为纯正不作为犯没有犯罪未遂形态。 因此,贪污罪不再仅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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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营行为,付出一定的经营性劳动,这是其获取非法利益的客观基础;相对而言,贪污罪通常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直接侵占公共财物,其主客观方面的危害性更大。二是 国有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让亲友实施一定的经营行为赚取非法利润为特点;相对而言,贪污罪则以国有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直接让亲友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特征。与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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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由于这里的“本单位财物”既可能是公共财产,如劳动群众 是否会助长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所处单位的私有财产的不正之风?并且认为,对贪污罪之所以规定最严重的法定刑,主要是因为它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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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由于这里的“本单位财物”既可能是公共财产,如劳动群众 是否会助长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所处单位的私有财产的不正之风?并且认为,对贪污罪之所以规定最严重的法定刑,主要是因为它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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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采用犯罪总额说。1989年“两高”在《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解释道:共同贪污犯罪中,各共犯 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集团预谋以及组织所得的全部贪污的总额负责。?(2)贪污罪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对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共同贪污的总额负责。?(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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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几年有期徒刑,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适用没收财产的寥寥无几。”这种做法,与设立贪污罪的本来目的相去甚远。如果我们承认前述的公认前提,则显然应该认为上述立法规定 财产、公务人员与普通公民犯同样罪行受不同处罚的问题,而且有助于真正实现贪污罪立法的本来目的——重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犯罪。因为这样规定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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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股份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非公有部分予以分开定罪。而是只要犯罪主体符合贪污罪主体条件,这些企业财产中只要包含了公共财产部分,就全部认定为贪污数额 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法思路完全协调。如果对国家工作人员占有混合经济财产,不定贪污罪而定职务侵占罪,则破坏了刑法协调性,不利于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敛财 ...
//www.110.com/ziliao/article-94585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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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 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
//www.110.com/ziliao/article-71277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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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 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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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人员必须是职业责任的履行行为人,而非权利行为人。仅仅从事劳务不能成为贪污罪主体。比如,直接从事生产、运输、服务性劳动的工人、农民、机关勤杂人员、 数额处罚。 198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解答》中,又进一步解释:对于共同贪污中主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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