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生产了假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或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尚未出厂销售,怎么就认为对公众健康形成了具体的危险了呢?又如, 的财产权,只是生产而未销售,或者购进了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由于对消费者的财产权没有形成具体的紧迫性危险,没有作为犯罪处罚的必要,因而,上述行为不是未遂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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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所存在的处罚漏洞还是为了弥补在对作为过失的具体危险犯或者过失的抽象危险犯的醉酒驾驶行为上所存在的处罚漏洞?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刑法》第133条之 所严格限定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就完全没有必要再根据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这一标准来进行出罪化。 另一方面,要从犯罪论体系中找出能够使醉酒驾驶行为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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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的司法实务上较为通行的是具体危险说,理论上的有力说则是客观危险说。在我国台湾地区修法之前,对不能犯的处罚,在立法规定上与德国较为 假定的事实,通过考察假定事实的存在可能性来具体判断有无具体的危险,而且只能这一进行判断。[21] 山口厚以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为标准判断客观危险是否存在。如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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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必要的,或者至少是可以容忍的。二则,实质的标准(即要求在个案中对未满14周岁的幼女是否实际上具有性同意能力进行具体的判断)不仅存在可操作性方面的困难 与强行与卖淫幼女发生性行为更重。由于根本不承认幼女具有性同意能力,相应的处罚漏洞也得以避免。此外,也便于解决认识错误问题。无论是将卖淫幼女误认为是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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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所存在的处罚漏洞还是为了弥补在对作为过失的具体危险犯或者过失的抽象危险犯的醉酒驾驶行为上所存在的处罚漏洞?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刑法》第133条之 所严格限定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就完全没有必要再根据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这一标准来进行出罪化。 另一方面,要从犯罪论体系中找出能够使醉酒驾驶行为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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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的拘役,在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四百多个罪名中是处罚较轻的一种犯罪,实际认定时无疑更应当考虑具体的情节和危害性,而不能对所有危险驾驶行为一律 处罚代替。因此,我国行政法和刑法对于酒后驾车的处罚在分工上是非常明确的。只要是达到醉酒标准,就排除了行政处罚的适用余地。[14]从这个角度而言,《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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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6个月的拘役,在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四百多个罪名中是处罚较轻的一种犯罪,实际认定时无疑更应当考虑具体的情节和危害性,而不能对所有危险驾驶行为一律 处罚代替。因此,我国行政法和刑法对于酒后驾车的处罚在分工上是非常明确的。只要是达到醉酒标准,就排除了行政处罚的适用余地。⒁从这个角度而言,《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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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的,视为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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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预测,就必须在进行某种抽象,但抽象到何种程度,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其主张使得事前判断与事后判断相混淆。{22} 二、行为人明显缺乏经验知识与 类似行为,刑法当然也不必去理会他。 具体危险说面临的批评是未遂犯的范围广。但是:①行为无价值本身就是要确定底限的处罚可能性。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被一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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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必要减轻主义则是偏向于客观未遂论的。其次,以刑法分则条文个别具体地规定未遂犯的处罚还是刑法总则条文一般性地规定未遂犯的处罚为界限,认为前者偏重于客观的未遂论, 下属于行为犯,而具体的危险犯则是未遂的结果犯,同时也是一种拟制的既遂犯。例如我国刑法将放火罪分为危险犯与实害犯,其区分标准在于:是否发生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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