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是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 因此《法国民法典》可以说奠定了自由主义近代契约法的基础。在此之后的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同样也确认了契约自由原则。该 :《罗马法上契约自由思想的形成及对后世法律的影响》载《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会1995年版,第341页。 [2]周楠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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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的形式体系。首先,这种选择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国民法典》是革命的产物,《德国民法典》是体制不变之下向近代化转化的产物,更为符合日本当时维新的 了作用。[1]其四,正像后来日本民法学者指出的那样,由于种种原因,《日本民法典》的继受是多方面的,并非仅仅是《德国民法典》的翻版,完全采用德国民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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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性。如1971年的一项法律要求汽车驾驶员、建筑人员、公证人、法律顾问等必须与当事人订立强制保险契约;1972年的一项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拒绝雇佣某人,是基于 、担责任。其实,这不仅仅是《法国民法典》的发展方向,也是其他许多国家民法共同的发展趋势,《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甚至英美国家的相应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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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为例说明民事习惯的重要性似嫌片面。就让我们以民法制度中共性较为突出的债法制度为例。 德国民法典债法第281条规定了代偿请求权制度,所谓代偿请求权 习惯法和罗马法的融通工作,则从 16 世纪已经展开 〔[21]〕。法国人试图将现代法的价值、理论与法国习惯糅合一起,他们做到了。 我想,没有什么比这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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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毕竟,《法国民法典》制订于1804年,《德国民法典》制定于1896年,那时,在西方国家中数理自然观正甚嚣尘上,西方人尚未意识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 利用的转变,对不动产物权权利人环保和生态义务的强化,已成为当代民法不动产法的一个总的发展趋势。《德国民法典》还在另一方面作了重大突破,1990年《德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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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撤销。同时,《法国民法典》第1109条至第1114条规定:契约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比较起来,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在契约自由上并没有发生实质上的 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15」〔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中译本),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260页。 「16」〔德〕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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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动产。此种股份或持份,在公司存在期间,对每一股东均视为动产。可见,在法国民法上,物的定义和范围较大,凡是能够成为财产的一部分并可占为己有的财富 因而在《法国民法典》中未设立无形财产权的保护制度。 与《法国民法典》明显不同的是,1896年公布的《德国民法典》第90条明确规定:法律上所称之物,仅指有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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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同时融合了德国和法国民法的概念及制度的法典。我固然同意这样一种说法,即,不能以大陆法尤其是德国法的体系来考虑中国民法典,应该尽量 ,以判例法(case law)和法官法(judge made law)为特色的英美法与以所谓civil law作范本的大陆法之间并不能实现直接的对接。这个道理应该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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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处分权原则上属于标的物所有人。 《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吸纳了萨氏的物权行为理论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使德国成为以物权形式主义为物权变动模式的代表。处分 第1583第以及第1703第都是债权意思主义的具体体现。《日本民法典》在物权变动模式选择上与《法国民法典》近似,其第176第规定物权的设定和转移,只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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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德国商法认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接近于合伙,否认二者为法人;法国、日本、意大利、瑞士等立法中则承认上述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在意大利和美国,甚至普通合伙等 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M]. 朱岩,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60. [30]本段以上参阅了马俊驹、张翔著:《论民法个人人格构造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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