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的证明。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法定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严格证明与 则将花费过多时间,必然造成诉讼迟延。就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性救济事项以及证据保全等亟须处理的事项而言,由于具有紧迫性而必须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所以在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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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人隐藏、销毁有关债务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法院查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对案外人这些妨害强制执行的行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措施,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不得超过15日。拘留的时间太短显然不利于迫使债务人申报和如实申报,民事诉讼法中的这一规定也有修改的必要。[18] (二)加强法院的调查 虽然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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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的证明。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法定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严格证明与 则将花费过多时间,必然造成诉讼迟延。就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性救济事项以及证据保全等亟须处理的事项而言,由于具有紧迫性而必须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所以在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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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及表述仍不失对德日中间判决制度的沿袭。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虽没有规定中间判决制度,但其体例和用语均深受德日法的影响,此乃学界不争之事实。 作出后,不得再就中间判决之事项争论不休。例如,不得对此提出新的主张和证据。其次,应当规定中间判决不具有等同于生效判决的效力。其原因在于中间判决的对象并非诉讼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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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首先,在我国诉讼法律体系中,并没有独立的经济诉讼法,只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经济审判庭一直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经济案件,经济审判在我国的程序法中并没有 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这里的处罚较重,不仅仅指法定刑,而是指两种犯罪的性质和情节所应当对应的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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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做出的判决。它是相对于当事人双方都到庭的对席判决而言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至131条对缺席判决制度作出规定。概括 故意隐瞒对方当事人的住址,谎称被告下落不明等,导致法院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只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待公告期届满后开庭作出对原告较为有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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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要加以补充,还要表明证据方法。在必要时,审判长应与当事人共同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对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进行阐明并且发问。在法国的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官释明 的多数规定模糊分散,不易掌握 现行法律对释明权的规定多数较为模糊且分散在一些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由于法官对适用释明权的情形及如何适用释明权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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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明权制度的立法 1、确定释明权的行使阶段:《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在立案阶段法官对原告有告知受理和管辖的义务,但笔者认为此时的告知行为还不是对释明 。该类释明属处分权主义领域的释明,指通过法官的释明,使当事人改变了诉讼标的。《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变更诉讼请求的释明作出了规定,有的学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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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采取该制度。但该制度达到兴盛并经过充分论证,被运用在日本民事诉讼法中。 一、释明权的内涵和内容 (一)释明权的内涵 释明权又称为阐明权,是指 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释明权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当事人举证的释明 根据 《证据规定》第3条、第33条,人民法院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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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本身无从斟酌,其判决并无不当,若允许当事人以新形成的证据证明新事实为再审理由,请求废弃或变更原判决,显然与再审救济不当判决的宗旨不符。 适用条件上附加了相当严格的限定,如德国、法国和意大利的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作为再审事由的新证据只限于重要的书证和特定的证书。据介绍,德国的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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