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结论。 然而论及船舶优先权之效力强于船舶留置权的法理依据似乎争议颇多, 其与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关系不同。通过对比, 二者同为法定担保物权, 无法依据法定担保 , 非占有的lien则比较像抵押。但值得注意的是英美法中lien是一种负担, 是设定在特定财产上的权利负担, 而我国担保物权则是一种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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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维持成本不变;其二,在产出不变的情况下,压缩法律制度的设定、运行和实现成本。 作为一种保障债的履行的措施,担保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提高担保的效率性 了对抗后续抵押权人和第三人的效力,抵押人在该抵押财产上设立第二个、第三个甚至第N个抵押权,对于最先设立的抵押权的权利人而言没有任何不利影响;对于第二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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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第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 这项法律制度也是我联想到了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认定,不同的制度背后的法律出发点和立法意图是相近甚至是一致的,它们都是通过设定法律来调节各方当事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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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过错移转风险,实为违约移转风险,与过错无关。 2.强制性不同 法律是强制性行为规范。合同是按当事人意志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为法律所确认,也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又侵害此权利;既违约,又侵权。民事主体为特定人所设定之内容法定权利,可为绝对权,如抵押权、质权;亦可为相对权,如配偶权、养父母亲戚。同一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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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关于抵押权的公力救济实现途径的规定,应准用于质权及留置权;质权人和留置权人既然可以与担保人协商实施拍卖、变卖,那么申请人民法院 物或在担保物上设定新的担保,从而造成执行的困难,笔者建议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赋予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在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中的适用效力。(2)针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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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承认了流抵条款在当事人之间的效力。其民法典第873条之一规定:(1)约定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为清偿时,抵押物之所有权移属于抵押权人者,非经登记,不得 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方式进行。二是担保权人取得所有权是暂时的:债务清偿了,标的物所有权应返还于让与担保的设定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始得就标的物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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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后者的违背。然而,该辩解无疑将先租后押情形下租赁合同的命运因所处阶段的不同(抵押权实现前后)而获得不同评价,缺乏逻辑一贯而无法令人信服。幸运的是 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页173180;黄文煌:论租赁权的对抗效力兼论〈合同法〉第229条的缺陷与修改,《清华法学》2010年第2期。 [10]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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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95条第1款也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 :谨按依前条之规定,凡不动产物权,如有取得、设定、丧失或变更之情事,非经登记,不生效力,是本法对于不动产物权,系采登记要件主义,故因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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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益 抵押权为定限物权,其效力优先于所有权。另,动产抵押权的成立并不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抵押权人亦无需占有标的物以维持其抵押权(与质权有异)。因此,对于 主张买受人无权处分标的物而为第三人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善意第三人可以其取得之担保权益,对抗出卖人的所有权保留[9],并未论及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权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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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遗言所生者外,非经依此规则为登记不生效力。换言之,胎权被改造成为类似日本欧陆式民法典上的抵当权(华文称「抵押权」),法学分类上属于有登记公示必要的物权 所谓「根抵当」即指就借款人将来在继续性交易关系中,所生不特定之多数债权,设定于结算期届至时,于一定金额(最高金额)限度内,为之担保的抵当权。[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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