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权利质押的特征。[6]第三,让与担保说。该说认为商品房按揭的性质既不是不动产抵押权,也不是权利质押,而是一种让与担保。[7]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 补办《房屋所有权证》,并可处分该房屋,第三人依善意取得规则可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或抵押权,原贷款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护。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有些贷款银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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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实际上,既然可以设立财团抵押权,依理当然可以设立财团用益物权,例如企业用益权即是。所以,用益物权的客体一概限定为不动产,尚值得进一步研究。随着社会 规定善意取得,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确认了共有人擅自转让共有物时的善意取得。另外,对《票据法》第12条做反对解释,也可认为其确认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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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取得的权利指示提单合法流通给他的人取得:(1)将提单流通转让给他的人有的或有权给善意付对价买方的对货物的权利。以及收货人和托运人有的或有权 可以抵押以融通资金或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既然它可以用作担保,那么它也算作是抵押权凭证。这种观点产生于《担保法》实施之前,不仅把提单质押错认为是抵押,而且显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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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着物(《法国民法典》第2118条)。〔16〕(2)在不动产扣押的情形,行使抵押权的债权人有权扣押不动产附着物(《法国民法典》第2092条第2款)。(3) 其占有持续了30年。但根据《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第1款的规定,对动产的占有一般即可取得其所有权,即排除了返还义务。这表明,民法对于动产所有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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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尚为可以,但是在只存在一种权利变动的情况下(如所有权的抛弃、抵押权的设定、德国法上的土地债务的设立契约等),就产生了疑问,似难 观点。应该说,Ihering和Schlesinger指称物权行为无因性具有交易保护的功用时,恰值德国处在不知善意取得为何物的普通法时期。因此无因性理论在这一时期确有保护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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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题基本上是采折衷主义立法例。如《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以合同设定抵押权时,“抵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生效”,又如第64条第2款规定“质押合同 大都设立登记制度,且遵循“第三人不能以不知登记,而提出善意抗辩”的原则,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不动产。那么如果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容易导致法律保护在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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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国民法典中,则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为适应现代专业化经济发展的需要,各国立法普遍演化出一套完善的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财产权变动领域,越来越多 的公信力。担保权登记如果取得公信力,便可以使担保权对抗担保物的真正所有人,担保权的效力会因此而得到人人加强。 2. 明确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追及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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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支付的全部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受让人成就条件,接受转交人交付的契书,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物权变动过程完结。转让人采转交付方式交付契书不以书面形式为 登记法也无法改变这一结果,依据登记法主张权利的善意次买受人不受法律的保护。当然,在转让人与善意的次买受人的利益冲突中,法律决不会置一方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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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应受当事人意志的约束,不应受登记这一国家意志的干预。抵押登记与抵押权的实现以及抵押物的权属改定不同,登记仅起公示作用。因而不能以登记这一公法上的效力而 起生效且抵押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设定,经登记的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这里的关键的确认善意第三人的范围。该第三人应指在抵押合同生效后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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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极严格的法律控制。 2.用益物权与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用益物权的享有与行使一般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抵押权的享有与行使不必占有抵押物,因此,用益物权与 手,物权人均得追及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当然,物权的追及效力应当受善意取得的限制。 物权的追及效力对于保持物权人对物之圆满状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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