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形态问题。那也就是说,在我们解答犯罪形态问题之前,我们已经先行解答了成立犯罪的危害行为的犯罪构成问题,而这里的危害行为是不用也不应作是完成形态还是未 ,还是通过修正才具有的? 上文已作了分析,这种完备性是在行为成立犯罪之前就己具有。所以,认为这种完备性是修正出来的无异于视有为无,再无中生有。要件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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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有关情况、证据,只是妨害了国家安全机关对间谍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 三、行为要件特点之分析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 或状态。[12 ]100 就本罪而言,早在行为人实施拒绝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他人间谍犯罪的有关情况、有关证据这一危害行为之前,行为人就已是知道他人有间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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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个共性问题。在绝大多数国家,对于轻微危害行为的出罪化采取的是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模式。这种方法的具体内容是:立法者在界定犯罪时,只对行为性质进行考察 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200. {10}宗建文.刑法分则的修改:以犯罪构成结构论为视角的分析(A).陈兴良.刑事法评论第3卷(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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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之间是悖德性越轨和违法犯罪。通过对这几种行为的分析,他得出如下结论:犯罪的行为因它所产生的危害性最为严重,受到认定的法律规范最高级,同时受到的惩罚 田行为不论占田多少都施以同种罪名并处以同样刑罚,否则就是罪行的严重不相适应,不利于达到较好惩治危害行为的效果。这里面,其实也关系到一个相似行为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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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在特殊情况下,缺乏这一认识,故意犯罪就不能成立,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一般说来不是故意犯罪的内容。但是在这个问题上,也不能绝对化,不能排除个别 根本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为,虽是杀人,但却是杀掉危害乡里、作恶一方的亲人,显然是义举而且大义凛然,非但未危害社会反而对社会有益。此时,按照通说,将社会危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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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相应的适当行为的场合,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不适当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过失责任的原则。 根据以往理论确认过失责任,行为人如有预见危害 一切活动之中。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对信赖原则产生的思想基础的分析,无疑有正确的一面,但如主张信赖原则贯穿于社会生活的一切活动之中,则失之过宽。事实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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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概念不能兼容。我国学者往往根据四要件(方面)也是对罪状的分析,或者根据四要件的主要内容也是来源于分则罪状,以为三要件论与四要件论没有实质 .贡塔里正确地指出,苏维埃刑法最初认为犯罪构成是一个结构,包含有危害行为的各要素组成的各个部分[17]并且这种传统在现在的俄罗斯立法中得到肯定:刑法典和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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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已经开始在刑法学教科书中,尝试按照德日刑法学中的犯罪判断三阶段论的分析方法,对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成立条件进行解说。[3] 对于上述有关重构犯罪构成 ;三要件说认为是犯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与主观要件,或者认为是主体、危害行为与客体;五要件说认为共同要件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的客体、危害社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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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下,根据对各种现实因素的分析所可能具有的立场。它与专家的立场有所不同。专家的立场完全是从科学的、实证的角度来表明的立场。一般来说,在现实生活 与行为人是否要对该行为承担责任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混为一谈了。行为本身是否危险是考察行为是否危害行为的问题,属于犯罪构成中客观要件的内容;而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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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抢劫行为?它们本身是无法予以回答的,必须综合行为的其它要素分析才能认定。正因为如此,我们认为,犯罪所用之物不是客观行为的内部构成要素,对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 的。 犯罪附随物中,虽然犯罪所生之物、犯罪所得之物中的直接取得物与行为对象一样,能说明行为的具体类型从而成为危害行为的内部特征因素,对危害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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