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的瓶颈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庭审方式的改革。作为中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部分, 诉讼程序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也有必要予以完善。为此,本文首先阐述了我国 审判中推行以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和所有定案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为主要内容的审判方式改革,而且我国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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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受诉法院可直接予以裁判确认,从而免除自认当事人对造的举证责任。而对诉讼请求的承认即意味着对诉讼标的的认诺,受诉法院可直接基于该行为作出该方当事人 获得对案件事实之心证始可为之。参见《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45条、《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367条。虽然近来德、日及我国台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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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是责令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为一定行为。换言之,当新《民事诉讼法》在保全程序中加入了法院有权作出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裁定 庚:《德国民事诉讼法律与实务》,刘汉富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08页。 [14]《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21第二款规定,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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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倒置的诉讼证明方式的合理性在于: 1。危险领域考量。危险领域说,是20世纪50年代由德国学者提出的举证责任分配学说。它认定在 完善的,因为当管理者本人是骚扰者时在申诉程序中却没有回避的规定(所以,这在任何情况下对受害人都不利)。[19]另外,如果受害人因惧怕对管理者提出申诉产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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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第181条明确规定需要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三种情形之列,在当事人于一审程序中未提出管辖异议又未将其作为上诉理由的情形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 [16]德国和日本民事诉讼中的事物管辖,相当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级别管辖。 [17][31][德]罗森贝克等:《德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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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符合诉讼经济性要求,因此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法中,都有关于自认制度的规定。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 认在证明力上是不同的。诉讼中的自认使对方免除所涉事实的证明责任,法院一般应依此认定案件事实,诉讼外的自认则仅作为当事人举证证明己方事实主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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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的发展阶段,重点关注解释论。所谓解释论,就是运用诉讼行为理论来解释民事诉讼的本质。1925年,德国学者哥尔德斯密特(GoldSchmidt)出版了《作为 行为的制裁理论。但是,诉讼法律责任的提法不宜提倡,因为民事诉讼中有一些约定俗成的表述,如举证责任、主张责任,它们在法律上并不具有惩罚意义,而只具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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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的对待,所以对于程序达到的最终结果负主要责任的是当事者。 正当程序原理已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公认。这一原理体现在民事司法程序中,就是要求当事人在民事 制度最初是以德国法为蓝本建立起来的,职权主义因素较为强烈。战后日本的民事诉讼法由于受到美国法的强大影响,当事人主义因素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得到加强。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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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概之,不是因为谁提出了主张,谁才承担举证责任,而是因为谁承担了证明责任,谁才应当提出主张。[13]控诉方提出主张的动因是因为法律已对证明责任 分析,为了使证明标准真正成为防止冤错案件发生的一道防护堤,笔者提出一个相对可行的方案:借鉴德国刑事诉讼中的中间程序,[28]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设置一个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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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移送以下材料:有关可提起刑事民事诉讼的法律文书;由司法警察和检察官实施的不可重复进行的行为的笔录;有关附带采证程序的全部书面记录;涉及司法档案的证明书 主要是围绕起诉书和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而展开,庭审中的举证责任实际上转移为法官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公诉程序与开庭审判程序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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