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为物权变动,此时应认定第三人为恶意或具有重大过失。或者第三人明知道登记错误,处分人为无权处分,仍进行交易,此时理应排除善意取得的适用。[10](四) 同一个人)签订抵押合同,为本笔80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蚕业公司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米业公司的机器设备,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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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中的瑕疵一般有如下几种:第一、不动产登记机关因工作失误而使不动产登记出现错误或遗漏。第二、共同共有的不动产,由于登记簿上只记载一个权利人,导致 在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林木由林业管理部门管理,有关林木所有权的登记已在该部门进行;房屋由城建部门管理,产权登记亦在该部门进行。透视我国现存的不动产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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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87.97平方米,总房款暂定为502,000元;(2)某公司应在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 的保护。在本案中,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屋的大产权,其交付房屋的条件存在瑕疵,故其行为构成违约,理应根据购房合同中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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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是具有实体存在,并且可以凭人们感官而触觉的物,并举例说前者包括实在物如房屋、家具等;无形财产是指没有实体存在,而仅由法律所拟制的物,包括抽象物,如 设计图及说明等作品的著作权出资,应在相关法律文件上记载其著作权登记的有关内容等。 其次,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物应是既有权利。一般认为,非现金形式出资的标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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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严重损害出卖人利益,违背交易活动中的公平正义。无因性人为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完全有效的,在标的物交付之后,如发现买卖合同不成立或无效 物权行为指双方为履行买卖合同而就房屋产权的转移达成的合意,该合意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质言之,登记不是作为债权行为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条件,而是物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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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以登记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生效要件的立法模式也是一种错误。 四、典型案例分析 本部分主要通过对现实中发生的两个判决结果完全相反的案例来分析最高院的本条 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虽然原告、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合同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后被告提出反悔,拒绝出卖该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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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私的问题,主要应由民法来调整,但需要行政法规范来辅助(如民事登记、商事登记、知识产权保护);(4)有些问题虽然是公的问题,应主要由行政法来处理, 的误置来形容。所谓本末倒置式的误置,是指将本应规定于普通民法的强制性规范,错误地规定在特别民法之中了;而本应规定在特别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却又规定在普通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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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管理条例》(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其第二章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规定;(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 理由:其一,基于物权法的体系完整的考虑;其二,现行担保法存在严重的不足甚至错误规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司法实践的要求;其三,虽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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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形成了实质意义上的绝对权请求权制度。虽然我国知识产权法上确立了侵害知识产权的禁令制度,但是,该制度原本属于英美法系,与我国大陆法系的概念规则体系 更正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的关系如何?笔者认为,登记错误应当理解为法律上的妨害,因此,真正的物权人可以请求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排除此妨害,这也应当被理解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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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县房产交易部门办理的,行为合法有效。法院经审理查明:W、H夫妇共建房屋13间,产权登记在W的名下。当时,对家庭建房,W1、W2均未投入资金。1993 法律上双重效果说无力解决的情况下,否定第三人取得权利。例如,第三人只是错误地认为债务人H与受让人W1、W2之间转让财产的行为是诈害债权。[33]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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