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包括在刑法第133条之内。行为人违章交通肇事,其主观心理状态本来是过失,危害结果的发生超出行为人的主观愿望,但行为人为了达到毁灭罪证,以逃避法律制裁和自己 安全,不应再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后一行为应按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第五,行为人肇事后当场致被害人死亡又逃逸的,在主观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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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进行的恐怖主义活动是我国当前面临的主要恐怖主义犯罪威胁{4}。 鉴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严重危害及日益猖獗的形势,我国一贯谴责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积极缔结和 、第2条所规定的放火罪、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是对《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所确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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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强的威慑力,通过适当改良,能够产生足够的类似于死刑的威慑力。作为替代死刑的方法,设置无期徒刑先予关押期是上乘选择。考察无期徒刑在有期徒刑与死刑中的衔接地位, ;第二,对于背叛祖国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劫持航空器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军人叛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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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所以,确实存在最后手段原则被突破的现象,比如,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刑法中的危险犯,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未涉及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尽管如此,社会之中的风险还是 原本的危险犯规定为行为犯。又如,在存在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况下,对危险驾驶的情况拟以行为犯入罪。简言之,在风险社会之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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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也不能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引起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危害结果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但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行为人负刑事责任,还要探究 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特定人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造成特定人重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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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强的威慑力,通过适当改良,能够产生足够的类似于死刑的威慑力。作为替代死刑的方法,设置无期徒刑先予关押期是上乘选择。考察无期徒刑在有期徒刑与死刑中的衔接地位, ;第二,对于背叛祖国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劫持航空器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军人叛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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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所以,确实存在最后手段原则被突破的现象,比如,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刑法中的危险犯,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未涉及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尽管如此,社会之中的风险还是 原本的危险犯规定为行为犯。又如,在存在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况下,对危险驾驶的情况拟以行为犯入罪。简言之,在风险社会之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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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其共同特点都是由于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中不注意安全引起的。如在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中乱扔烟头,引起爆炸等。从行为方式看, (一)过失爆炸罪与爆炸罪的界限过失爆炸罪与爆炸罪都是以爆炸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二者的区别在于:(1)主观方面不同;过失爆炸罪是出于过失,而爆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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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刑法解释学 学科独立 刑法解释学体系 刑法学与刑法解释学、刑法解释与刑法解释学、刑法解释方法与刑法解释学是交织在一起的概念范畴,按照其交织、包容的逻辑关系,可以 犯,刑法第114条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7条破坏交通设备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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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食毒品而丧失驾驶能力后仍然驾驶机动车辆的,以刑法第114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在两高没有做出这种司法解释时,下级司法机关也可能对上述 ,司法机关也可能为了保护市民利益,而实行犯罪化。 第二,当今社会犯罪的危害普遍加重,越来越需要刑法的提前介入。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科学化、高度技术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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