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1、自动投案的表现形式 所谓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归案前,出于本人意志而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 犯罪行为,其又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该起抢劫后杀人灭口的犯罪行为,因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系同一次犯罪的连续行为,故应当认定为同种罪行。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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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价值论在偶然防卫问题上的主观主义立场相当明显。例如,丙1与丙2共同实施暴力抢劫丁的财物时,如若甲知道真相对丙1实施暴力,乙不知道真相对丙2实施 偶然防卫存在危险无价值。 第二,不能以偶然防卫稍微提前一点或者推后一点都能成立故意杀人罪为由,认为偶然防卫存在危险无价值。既然采取事后的观察,就不能改变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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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价值论在偶然防卫问题上的主观主义立场相当明显。例如,丙1与丙2共同实施暴力抢劫丁的财物时,如若甲知道真相对丙1实施暴力,乙不知道真相对丙2实施 偶然防卫存在危险无价值。 第二,不能以偶然防卫稍微提前一点或者推后一点都能成立故意杀人罪为由,认为偶然防卫存在危险无价值。既然采取事后的观察,就不能改变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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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的具体认定 1、自动投案的表现形式 所谓“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归案前,出于本人意志而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 犯罪行为,其又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该起抢劫后杀人灭口的犯罪行为,因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系同一次犯罪的连续行为,故应当认定为同种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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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方面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其具体措施主要包括:(1)通过制定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毒品等犯罪适用死刑的指导意见,尽可能地统一常见的严重犯罪 ,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谈不上适用死刑的问题。 [37]参见阴建峰:《故意杀人罪死刑司法控制论纲》,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1期。 [38]参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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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经过一段时期的争论后,基本上已经形成共识:如果行为人把故意杀人作为当场劫取财物的一种手段行为,则以抢劫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但对于暴力程度 (如房屋)排除在抢劫罪对象之外,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正如上文论述的,抢劫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是这一行为对人身权与财产权侵害的综合。侵占不动产相对于侵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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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比故意伤害判的轻? 2002年,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锦屏镇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该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由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刘自春负责。9月4日中午,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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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犯罪中止形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和特点: 第一,时间性。即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抢劫犯罪。 这个犯罪过程上限从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行为开始,下限到行为人完成犯罪即达到既 ,后又自动采取措施而使被害人没有中毒或中毒后被救未死,即为实行终了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但抢劫罪在着手以后,只可能有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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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大,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其作案后主动打电话向警方投案,开庭时如实供 金某的量刑部分,改判为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从本案看,被告人金某入室抢劫,又造成了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对其应当适用抢劫罪法定刑的加重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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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因果责任)。至于甲与乙的主观责任(各自的故意内容、构成何罪),则需要分别认定。如果甲是杀人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乙仅有伤害故意并对死亡有 ,教唆者与帮助者的罪名可能不同于正犯的罪名。例如,甲教唆乙盗窃,但乙入室后实施了抢劫行为。乙是抢劫罪的正犯,甲依然成立盗窃罪(教唆犯)。又如,乙谎称入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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