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机卑鄙、主观恶性严重等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犯罪动机是否卑鄙、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的常习性正是主观主义犯罪论十分重视的问题,这从一个方面说明新刑法有利于 的结果。 (二)可行原则 可行原则是指具体确定不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程度和数量边界时,应当使犯罪的定量因素程度适当、高低合理,以保证不法行为受到法律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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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是很明显的。因为通过以下的公式就可以明白这一点: 人们经常以公式表述: 犯罪构成=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如果我们把 不借助、不利用客观存在的条件, 人类就根本无法进行任何一种活动, 也不可能实现任何目的。比如, 人要呼吸就必须利用自身的器官, 人要说话还要利用空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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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阻止。从本质上讲,英美刑法也是以单独实施共犯行为的个人为考察对象规定其成立犯罪的条件,因此其立法模式与大陆法系国家基本相同。二是以犯罪参与人之间 论述教唆犯的犯罪性与可罚性,教唆犯 所构成的具体犯罪和罪名,取决于实行犯所实施的特定犯罪,没有抽象的脱离具体犯罪的共犯14。同时,认为教唆犯具有独立性,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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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化处理过程,即对大量的、反复出现的犯罪只需适用构成要件的规定性简单地作出判断即可根据形式要件的符合即可得出实质上构成犯罪的结论。而一旦行为的社会 使用犯罪工具,是否开始利用了所制造的条件,所实施的行为是否需要其进一步的行为就可以造成犯罪结果,如此等等。[69]此外,判断某种行为是不是具有侵害某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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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对处于罪与非罪临界点上(模糊学上之模糊论域)的案件往往是束手无策的,对明显构成犯罪的案件是不可能恰如其分量刑的。就司法定罪量刑而需要找到的一种总体 在犯罪立法问题上只能采取相对收缩范围并尽可能统一量化基点的模式。除了在分则中对个罪作出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一类的条件限制外,在总则中还需对所有犯罪的量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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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因, 而其先前行为或继后行为又被法律独立评价为构成犯罪的,则对其持有行为的否定评价不再具有独立意义, 而被包含在对其先前行为或后继行为 的时间延续性, 但是不能因此就认为刑法规定的持有行为以一定的时间延续性为成立条件, 否则, 便缩小了持有型犯罪的处罚范围。更何况, 立法上也不应当要求持有状态必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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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出于其他原因,只重视经济效益,不重视社会效果,对法人犯罪的处罚失之过宽,对一些本已构成犯罪的案件,也以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结案了事,造成了作案的多 指南》规定,对法人指控并非对责任人员个人指控的替代,要求对法人犯罪的辩诉交易不得以放弃对责任人员个人的指控为条件。 3.法国立法 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第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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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教唆犯;而有的只承认片面帮助犯[ 4 ]。 笔者认为,在现实世界中,的确只能存在片面的帮助犯,片面教唆犯和片面实行犯,一般不可能发生。但在网络世界中,因为网络 ,在什么条件下不构成犯罪。即罪与非罪的界限划分问题。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现有刑法的规定,判断网络聚众性行为是否符合犯罪的条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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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产生完全是由于我们不认识在作出决定时反映在我们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部和外部的条件。菲利尖锐地指出,自由意志表现了人类认识自然和社会的局限性 的生命,不具有合法性,更不能肯定其为权利。我国现行的犯罪论体系却没有作出上述区分,因而对不构成犯罪的事由,未能从刑事政策上得出不同结论。不仅我国的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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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范注释论的体系;注释刑法学所阐述的内容始终只是一种模型的规定性即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条件(必要条件即要件)。循着这一思路,有必要对传统刑法学 的判断。当其中任何一个要件不符合或者说不具备时,犯罪构成的整体都无法凑齐,于是就可以得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反之,当四个要件同时都符合或者说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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