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日期、地点,由公安机关确定;第十七条规定: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检察规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也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第二十四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 笔者如此浪费笔墨地记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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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 (1) 4、公安机关以不涉嫌犯罪为由,对被拘留、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也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 4、公安机关以不涉嫌犯罪为由对被拘留、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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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通过审查批捕程序对逮捕的强制措施行使法律监督权,其他的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以及除强制措施之外的勘验、检查、鉴定、搜查、扣押、划拨 对逮捕条件中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等做了进一步细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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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局面。其三,《修正案(草案)》第73条关于监视居住后的通知事项中,只有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而没有之后的 ,涉及的诉讼原理及行为性质是完全一致的,故拘留、逮捕的通知事项应向监视居住的通知规定看齐。 8 查处伪证罪应当在本案定案后 修正草案第187条:经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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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第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其中第三个要件中的 干脆指出:如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曾采取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那么凭什么断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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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加上原规定就有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和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两个条件,即可执行逮捕。这样比较切合 适当延长拘留时限,这样就使收容审查再无存在必要了。此外,对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制度也加以完善,增强了可操作性。 第六,坚持互相制约,废除免予起诉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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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一定认定为自动投案呢?也不尽然。实践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或者监视居住期间逃跑,后又主动归案的,对此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存在分歧。第一种 其从轻处罚的重要原因。而在上述情形中,对于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期间不离开特定区域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在此期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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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如尸检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知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的必要(如延长拘留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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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决定逮捕。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认为应当对被告人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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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决定逮捕。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认为应当对被告人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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